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证明和认定而言,证人证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虽然有学者说,刑事证明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一个从神证到人证再到物证的时代。[1]但实际上,现代刑事证明仍然对证人证言以及其他人证类证据具有极大的依赖性。一方面,虽然随着社会治理技术和诉讼的证据发现技术提升,案发后形成的客观性较强的实物证据越来越多,但刑事案件发生的隐蔽性特征导致其不如民事诉讼案件那样容易生成客观性较强的实物证据。另一方面,实物证据证明作用的发挥往往也需要人证的支持:其一,实物证据不仅依靠其本身的性状来进行证明,而且常常通过其与场所、环境的关系来进行证明,而关系特征的呈现常常都需要通过人证来进行说明;其二,实物证据从其最初的生成到呈现在法庭,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发生了性状的改变,需要由人证来对实物证据的收集、保管链进行说明;其三,当用于证明的实物证据的性状特征不为常识所知时,需要专家通过鉴定意见的形式来进行证明。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凡是需要通过庭审来调查事实的案件,核心争议的证据基本上都是人证,或者说基本上都涉及人证。因为,法庭调查的重要功能不仅是在展示证据、质证和发表法律意见,更为重要的功能是获取新的证据。实物证据的多少,在庭外和庭上都是一样的,不会因为场所的改变而增减。但是,人证在法庭上却可以通过询问而获得较之于庭前的书面信息而言更多的信息。如果说一个案件无须通过庭审而获得更多的证据信息,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对法庭审判的需求是大为减弱的,质证和法律意见都可以在庭外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当然,法庭审判的功能不仅在于获得新的证据信息,还包含展示审判、给当事人提供情绪表达和宣泄等的作用。由此可以说,中国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人证调查的原理和制度设计。
在我国,证人与人证有别,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二者基本上可以等同。毫无疑问,在我国的制度语境中,证人仅属于人证中的一类,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和鉴定人等提供的证词则被归入了其他的证据类型。证人,是人证中特别重要的一种类型,所以,如何理解证人调查的原理和制度设计,对于中国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www.xing528.com)
对于中国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而言,证人调查的制度设计需要实现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使法庭调查能够尽可能从证人那里获得充分、有效的证据信息,从而最大可能地查明案情;二是,使法庭调查能够让控辩双方、当事人获得(程序)公正感,从而加强相对公正的实体结果的可接受性。中国刑事实质化改革所取得的成效如何、如何进一步改革等问题,都需要放在两个基本功能诉求中进行观察。证人调查主要涉及庭前的调查准备、证人在证据类型调查中的顺序安排、证人的发问主体和方式、证人调查的发问内容、如何处理庭前证言和当庭证言的关系等多个环节,下面笔者就从两个功能诉求的角度来对其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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