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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律规定《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下面根据《审查指南》第3.2节的规定,从上述三方面阐述对该法条的理解。“可以”的用法:如果“可以”表示的是“能够”或特征性质的描述,则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允许使用。③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理解与适用

(一)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二)理解适用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了三方面的要求:

①权利要求应当清楚。

②权利要求应当简要。

③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下面根据《审查指南》第3.2节的规定,从上述三方面阐述对该法条的理解。

1.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理解

(1)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

不允许采用含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一种……方案;一种轴与孔的配合;一种……装置及其制造方法等。这样的主题名称都是不清楚的。

(2)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一种产品,则应当主要由其结构特征来描述,如果权利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则应当主要由其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但是,也允许采用物理化学参数表征、方法表征来限定产品。

【例7.3】

以下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一种双层结构的嵌板,由一块铁的分板和一块镍的分板焊接制成。

分析:

其中“焊接”属于方法特征。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因此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3)用语清楚

①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撰写时,应选择说明书中记载的更为精确的措词替换上述不确定的用语。

②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

③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

④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技术术语,其含义与该术语在所属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相同。

【例7.4】

以下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一种铁锅的制造方法,××材料的冶炼温度为150~250℃,最好是200℃。

分析:

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该上位概念引出的下位概念,造成权利要求出现两个保护范围。可以将一项权利要求拆分为两项权利要求,克服上述缺陷:

权利要求1:一种铁锅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材料的冶炼温度为150~250℃。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锅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材料的冶炼温度为200℃。

(4)标点符号清楚

①句号。句号只能出现在最末尾,中间分割技术特征可采用分号。

括号。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例如“(混凝土)模制砖”。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允许的,例如“(甲基丙烯酸酯”,“含有10%~60%(重量)的A”。

(5)语句表达清楚

①权利要求的要素之间关系应当清楚。

②应当采取正面肯定语气表达保护范围。

只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清楚简明地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才允许使用排除式表述。

③尽量避免“引用式”表述。

“可以”的用法:

如果“可以”表示的是“能够”或特征性质的描述,则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允许使用。如果“可以”表示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则不允许使用。

【例7.5】

以下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一种透镜装置,包括左、右两个镜片,其特征在于左、右两个镜片上分别设有第一滤光区和第二滤光区。

分析:

此项权利要求有两种理解:左镜片上设置有第一滤光区和第二滤光区,右镜片上也设有第一滤光区和第二滤光区;或者理解成左镜片上设有第一滤光区,右镜片上设有第二滤光区。因此,权利要求不清楚。

【例7.6】

以下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一种金属板,其表面上有一凹块,该凹块大小和形状与信用卡相同。

分析:

权利要求中采取了引用信用卡尺寸的方式,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例7.7】

以下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一种食品调味剂红油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辣椒精和辣椒红加入植物油中,可以加热至100~125℃,捞起油表面的泡沫和悬浮物,进行过滤,弃去滤渣。

分析:

“可以加热至100~125℃”包括“可以加热至100~125℃”和“可以不加热至100~125℃”两层意思,因此“可以”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确定,即该权利要求不清楚。

【例7.8】

以下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一种……装置,其中……A部件和B部件可拆卸地连接……

分析:

这个例子中,“可”表示能够,允许使用。

(6)整体清楚

权利要求在整体上要求引用关系清楚。

【例7.9】

以下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权利要求1:一种半导体器件,包括A、B和C。

权利要求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半导体器件的方法……

权利要求3: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半导体器件的方法……

分析:

权利要求2改变了主题名称,不清楚。

权利要求3是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权利要求1是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不存在不清楚的情况。

【例7.10】

以下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权利要求1:一种半导体器件,包括A、B和C。

权利要求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器件,还包括D。

权利要求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半导体器件,所述的D为d……

分析: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特征D,但特征D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出现过,因此无“引用基础”,不清楚。

2.权利要求应当简要

权利要求应当简要是指:

①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②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做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③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3.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www.xing528.com)

(1)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含义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2)“得到”的判断

①“得到”的含义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质上一致。

②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的技术方案:可以是说明书中直接记载的技术方案;或者是根据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说明书附图能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技术方案。

③说明书中应当记载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记载的内容含义应当一致。

【例7.11】

权利要求1:一种工业废渣处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300~400℃温度下进行活化处理……

说明书中,两个实施例中相应的该步骤的处理温度分别是350℃和400℃;技术方案部分所记载的相应的该步骤的处理温度是350~400℃。

分析:

温度范围300~400℃的端点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不能从说明书中得到,因此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3)“概括”的含义及概括方式

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

概括的方式包括上位概括、并列选择概括以及功能性和效果性概括(也称为“功能性限定”)。

①上位概括的具体方式。

上位概括是指,利用下位概念的共性进行概括的方式。

例如,说明书中提到A、B两个部件之间可通过铆接、螺钉连接的方式进行连接,权利要求中就可以使用“A、B两个部件通过连接件进行连接”这样的上位概括来代替具体的连接方式。

②并列选择概括的具体方式。

并列选择是指,某个技术手段有多个等同替代方式或变型方式,在权利要求中用“或”进行连接。例如,“A、B两个部件通过铆接、焊接或螺钉连接的方式进行连接”就是并列选择概括。

③功能性概括的具体方式。

一般说来,一项产品权利要求应由反映该产品结构或者组成的技术特征组成;一项方法权利要求应由反映实施该方法的具体步骤和操作方式的技术特征组成。如果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结构特征或者方法步骤特征来限定发明,而是采用零部件或者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产生的效果来限定发明,则称为功能性限定。

例如,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描述A、B两个部件之间可通过轴销连接、铆钉连接的方式实现活动连接,权利要求中就可以使用“A、B两个部件活动连接”这样的功能性概括来代替具体的连接方式。

(三)《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知识点分析

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三方面要求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保护范围不清楚和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1.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形是指从属权利要求缺少引用基础以及权利要求主题不一致。

【案例7.8】

权利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权利要求1:一种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中间部位设有近似于头形的凹陷槽(3),凹陷槽下方为头枕(4)、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5)。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头枕(4)内设置有振动按摩器(7)。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8)。

分析:

权利要求3限定隔层的位置时,使用了技术特征“气囊”和“振动按摩器”,但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并未出现“气囊”,因此权利要求3缺少引用基础,不清楚。

参考答案: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8)”,但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并没有出现技术特征“气囊(6)”,从而导致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案例7.9】

权利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说明书材料见案例7.7。

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一种柱挂式广告板,其特征在于:……

权利要求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柱挂式广告板面板背面的凸块,其特征在于:……

分析:

权利要求6的主题名称和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不一致,导致权利要求6不清楚。

参考答案: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柱挂式广告板”,而权利要求6的主题名称为“一种柱挂式广告板面板背面的凸块”,两者不一致,导致权利要求6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主要有两种情况:

①权利要求的描述在形式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因权利要求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得不到支持(形式不支持)的判断按照以下步骤分析:

a.找到权利要求描述的内容与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差别;

b.判断出权利要求与说明书描述矛盾,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结论。

②权利要求的概括在实质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因概括不支持(实质不支持)的判断按照如下步骤分析:

a.找到权利要求描述的内容与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差别;

b.判断出权利要求使用了概括;

c.找到涵盖在权利要求概括范围内,但是不能解决相应问题的反例;

d.得出概括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结论。

【案例7.10】

权利要求4是否符合规定?

一种柱挂式广告板,其特征在于:该广告板包括面板(1)和位于面板(1)背面中间位置的凸块(2),该凸块(2)与支撑物接触的表面为弧形表面。

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柱桂式广告板,其特征在于:该凸块(2)的一侧有一根束带(4),该凸块(2)上与该束带(4)连接处相对的另一侧有一个供束带(4)自由端穿过的耳孔(21)。

说明书(节选对束带的记载):凸块两侧分别设有左耳孔21和右耳孔22,两根束带3、4可分别穿过左耳孔21和右耳孔22,其端头折回平贴带身,可采用线缝制、采用铆钉铆合或其他类似连接方式,使其与凸块相连,这样就可将两根束带绕过柱杆,相互系紧,从而将广告板拴固在柱杆上。

分析:

说明书至记载了束带为两根的情形,并未记载一根束带的情形,因此权利要求4的记载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参考答案:

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中仅采用一根束带,而此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因而此权利要求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案例7.11】

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规定?

权利要求1:一种即配式饮料瓶盖,包括顶壁(1)和侧壁(2),侧壁(2)下部具有与瓶口外螺纹配合的内螺纹(3),侧壁(2)内侧在内螺纹(3)上方具有环状凸缘(4),隔挡片(5)固定于环状凸缘(4)上,所述顶壁(1)、侧壁(2)和隔挡片(5)共同形成容纳调味材料的容置腔室(6)。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即配式饮料瓶盖,其特征在于,瓶盖带有一个用于刺破隔挡片(5)的尖刺部(7),所述尖刺部(7)位于顶壁(1)内侧且向隔挡片(5)的方向延伸。

说明书(节选):为了方便、卫生地破坏隔挡片,在顶壁(1)内侧设置尖刺部。顶壁(1)具有弹性易于变形。常态下,尖刺部(7)与隔挡片(5)不接触,按压顶壁(1)时,尖刺部(7)向隔挡片(5)方向运动并刺破隔挡片(5)。

分析:

权利要求2中,对尖刺部的描述是:“瓶盖带有一个用于刺破隔挡片(5)的尖刺部(7),所述尖刺部(7)位于顶壁(1)内侧且向隔挡片(5)的方向延伸。”说明书相应部分的描述是:“在顶壁(1)内侧设置尖刺部。顶壁(1)具有弹性易于变形。常态下,尖刺部(7)与隔挡片(5)不接触,按压顶壁(1)时,尖刺部(7)向隔挡片(5)方向运动并刺破隔挡片(5)。”二者相比,权利要求2中没有对顶壁易于变形进行限定,因此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涵盖顶壁易于变形和不能变形两种情况。对于顶壁不能变形的情况,无法解决尖刺部刺破隔挡片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的概括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参考答案: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2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该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为了方便、卫生地破坏隔挡片,在顶壁内侧设置尖刺部。要使尖刺部在常态下与隔挡片不接触,而在需要饮用时能刺破隔挡片,顶壁必须由易变形的弹性材料制成,从而按压顶壁时,顶壁能够向下变形带动尖刺部向下运动刺破隔挡片。

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尖刺部的安装位置,但未进一步限定顶壁具有弹性易于变形,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涵盖了顶壁不能变形这种无法实现发明目的的情形。因此权利要求2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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