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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调查中的核心问题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对当事人调查的核心问题是,由于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判断方法基本上只依赖于印证,这种过度单一的证据判断方法,容易导致调查内容的充分性不足。在此意义上,当事人的出庭呈现出一定的虚化现象,尤其是在被害人调查上比较明显。

刑事庭审调查中的核心问题

笔者认为,对当事人调查的核心问题是,由于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判断方法基本上只依赖于印证,这种过度单一的证据判断方法,容易导致调查内容的充分性不足。所谓印证,就是看当事人的陈述是否有其他内容一致或指向相同的证据。[4]从认知规律来说,判断言词证据的基本方法有四种:①印证判断;②细节判断,即看其陈述的细节是否合理、“融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细节是一种证据的“事实标记”,即陈述具有细节,是使一种陈述为证据的基本标志,否则,当事人的陈述仅是一种需要证明的事实主张,[5]而且,细节的融贯性、合理性也是增强陈述可信性的重要因素。③表现判断,即通过讯问或询问,看其在作证时的表现是否“自然”。这种判断方法,在日本有一种特殊的称谓,就是“辩论全趣旨”。④通过当事人的品格和日常习惯行为判断其是否是一个诚实的人。后三种方法在本质上都是通过人的诚实性推断当事人的具体陈述的真实性,这三种方法无疑是极为有用的方法,也就是在诉讼法理上极为强调的裁判者对证据的“亲历性”背后的深层原因。这三种方法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在诉讼中往往找不到多少或足够的印证性证据。而后三种方法在近几十年中国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完全成为有意识的普遍调查方法,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长期强调事实认定要达到“客观真实”,而这三种方法无法实现使事实认定达到“客观真实”的目的。[6]

庭审判的关键意义也在于有效地利用印证之外的其他三种方法,然而,也正是因为这三种方法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所以庭审的当事人调查普遍都较为简单,即多数案件基本上都表现为当事人复述审前的书面陈述。在此意义上,当事人的出庭呈现出一定的虚化现象,尤其是在被害人调查上比较明显。比如,在试点中,部分被害人被通知出庭完全出于庭审实质化中“量”的形式要求,并未考虑“质”的效果,对于被害人出庭还停留在是对庭前书面陈述证言的“印证”补充层面,调查总体延续书证中心主义的倾向。从裁判文书来看,有部分案件载明了被害人当庭进行了陈述,但未载明当庭陈述与书面陈述之间不一致的认证情况。(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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