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专利的种类
《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的种类。
假冒专利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①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②销售第①项所述产品。
③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④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⑤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二)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假冒专利同时构成专利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免予处罚的情形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三)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执法办法》第二十六至第三十条)
1.立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
2.管辖(www.xing528.com)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3.告知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证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期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6.救济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7.执行
假冒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改正措施(《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①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
②销售第①项所述产品的,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③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并消除影响。
④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立即停止伪造或者变造行为,销毁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并消除影响。
⑤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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