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庭前为庭审作准备,首先需要“摸清底牌”,即全案证据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哪些证据拟在法庭调查时出示?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又是什么?虽然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已经将全案卷证移送至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可以通过阅卷知悉控方的证据体系。但仍有不足,因为,一方面,案卷中的所有证据,控方未必都会在庭审证据调查时一一出示。对于法官而言,重点想了解的是控方拟在庭审中出示哪些证据,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前做好准备;另一方面,辩方收集的证据并不在控方移送的案卷材料之中,对于辩方手中究竟握有哪些证据材料,哪些拟在庭审调查时出示,法官从为庭审证据调查做准备的角度也需要提前知悉、做到心中有数。
然而,开示证据并非证据展示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因为我国历来奉行的辩方庭前阅卷制度已基本解决了庭前辩护方的证据知悉权问题。至于法官,由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恢复了起诉全案卷宗移送制度,法官在庭前也能够基本掌握和洞悉全案证据。因而,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法官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通过控辩双方开示证据而知悉证据,更多是为了在开示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听取双方的意见进行证据整理和争点归纳,以确保庭审围绕争点和焦点问题集中、持续、高效地进行。对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9条规定:“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此外,在证据展示环节,控辩双方还可以借助这一平台申请调取新证据,以确保开庭前证据能够全部到案。(www.xing528.com)
基于此,证据展示在实务中实际上具有三项功能:①直接功能:开示证据,即,进行证据展示的直接目的和功能是为了开示证据。②间接功能:证据整理和争点归纳,即证据展示的间接目的和功能是便于法官在展示证据的基础上整理证据、归纳争点。③附属功能:调取新证据,即在证据展示程序中控辩双方可以申请调取新证据。由于调取新证据并非证据展示程序中必经之环节,带有或然性,且属于附带于证据展示程序而展开之诉讼行为,因而,笔者称之为证据展示程序之附属功能,或许不够准确,但足以与其他功能相区别。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