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庭审“虚化”和“形式化”,主要不是指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对抗不激烈,而是指法庭调查阶段的虚化,即庭审不对事实认定起决定性作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一体两面”:庭前的“阅卷中心主义”和庭审中的“笔录(宣读)中心主义”,即法官在庭前通过核阅在案卷证,已经从事实上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形成内心确信,庭审不过是为了验证法官的心证。由于法官对在案证据和事实已经“了然于胸”,因此庭审中的法庭调查被要求尽量简化,主要是宣读各类书面笔录包括人证笔录和侦查取证笔录,人证不必出庭,实物证据也不需要全面、规范地举示。显然,在这种办案模式下,认定案件事实、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阶段已经不是庭审而是庭前。换言之,尚未开庭,甚至在侦查阶段,案件结果就已经被确定,而庭审则完全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正基于此,庭审实质化改革强调的是庭审证据调查程序的实质化,即推动完善庭审中的证据调查程序,使其真正发挥认定案件事实的功能,确保事实认定在法庭,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然而,倡导和推行庭审实质化,又必然拉长庭审时间,大幅增加法官的在庭工作量,占用法官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而降低庭审效率。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人案矛盾,庭审实质化的推进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化法院既有的人案矛盾,进而影响法院系统整体的工作绩效。亦因此,推行庭审实质化改革切忌“单兵突进”,为防止实质化改革后的庭审演变为冗长的“牙科手术式”审判,就必须在推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同时构建起相关的配套机制,以实现庭审程序的“繁简分流”:一方面,根据“疑案慎断、明案速判”的原则,将实行实质化审理的案件类型限定为“疑案”,即我们通常所称的疑难、重大、复杂案件;而对于“明案”,即争议不大、证据和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则实行简化审理。上述程序分流之目的,旨在通过“二元化”审理机制,引导法院合理分配审判资源,让法官把主要精力用于解决“疑案”,[2]确保“疑案”的审判质效。另一方面,对于实质化审理的案件,也不能要求法院详略不分、平均用力、一律“慎断”,而是要实现程序上的“二次分流”,即根据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和事实是否存在争议再次进行分类。开庭审理时重点审理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和事实问题,对于那些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证据和事实则简化审理。换言之,“二次分流”之目的,在于引导整个庭审始终围绕案件的争点、焦点问题高效运行,保证整个庭审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但从技术上而言,要确保庭审是争点审、焦点审,合议庭(法官)就必须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做好准备工作,提前整理拟在庭审调查的证据和事实,了解情况并听取双方的意见,引导双方明确并固定争点。因此,庭前证据调查准备,可以说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必备的一项前置性工作机制。(www.xing528.com)
此外,庭审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而充分、有效的庭前证据调查准备,可以帮助控辩双方对各自的证据体系进行梳理,引导双方形成逻辑分明、条理清晰的举证和质证思路,这有助于控辩双方在庭审证据调查环节顺利履行自身职能,也有利于庭审证据调查程序高效而有序地推进。同时,对于法官而言,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环节的有效举证和质证活动,能够更加清晰地还原案件事实,完整演绎案件发生、发展的内在逻辑,这显然有助于法官准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降低法官的错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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