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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利权期限与生效规定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专利权的生效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该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布。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②专利权自公告日起生效,其含义是,自公告日之日起,专利权人才能行使专利权,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专利、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许可等。这一规定被称为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国防专利权期限与生效规定

(一)专利权的生效(《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该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布。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的生效需要掌握以下知识点:

①申请人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授权登记手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颁证日、登记日和公告日是同一天。

②专利权自公告日起生效,其含义是,自公告日之日起,专利权人才能行使专利权,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专利、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许可等。

(二)专利权的保护期

《国防专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国防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此法条需要注意:对享有优先权的专利,保护期是从申请日起算,而不是从优先权日起计算。

(三)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临时保护

1.临时保护的定义(www.xing528.com)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一规定被称为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2.临时保护的救济手段

在临时保护期间,专利申请人要求支付使用费,如果使用人不支付使用费,申请人无权禁止使用人继续使用的行为,只能在获得专利权之后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

《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调解。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3.临时保护的有关司法解释

《专利纠纷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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