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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利实施的规定及程序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④当事人应当自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⑤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订立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⑦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②国防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国防专利实施的规定及程序

(一)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合同法》《国防专利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对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备案。

①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②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利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③申请备案的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④当事人应当自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⑤被许可方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二)办理要点

①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许可人以及其委托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要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②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三)不予备案的情形

①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②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③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④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⑤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订立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⑥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⑦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⑧同一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⑨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⑩与已经备案的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四)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

专利实施许可是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方许可他人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专利,被许可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一种法律行为。

1.许可的种类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是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

排他实施许可是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权人自己也可以实施。

(3)普通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若干被许可人实施专利。(www.xing528.com)

(4)交叉实施许可

交叉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

(5)分许可

分许可指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协商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分许可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

2.专利许可合同的形式与备案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不备案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3.许可的有效期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在许可实施有效期内,如果该专利权终止(包括被宣告无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应同时终止,并停止支付专利权失效后的专利使用费。如果失效期的专利使用费已经支付了的,原则上被许可人不得要求返还。但是如果专利权是被宣告无效的,而且因专利权人的恶意对被许可人造成损失或者不返还专利使用费明显有失公平的,专利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返还。

(五)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国防专利权人申明放弃专利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防专利局登记和公告。专利权人已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且仍在许可合同期内的,放弃专利权之前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

(六)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细则》第八十三条)

1.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是权利(《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四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2.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载体和标注方式(《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至第七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①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

②国防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③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④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3.标注专利号和专利号不当的法律后果

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标注不当:

①将申请号标注成专利号,或仅标出“专利产品仿冒必究”。

②将专利权相关系列产品中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产品都说成专利产品。

③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或期限届满终止的专利,以及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在其相应产品仍然进行标注。

但是,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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