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专利权的权利
《国防专利条例》第七条规定,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要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经批准转让的,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防专利机构登记。
《国防专利条例》第八条规定,禁止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
(二)国防专利转让的办理要点
①提交《国防专利(申请)权转让请求书》及证明文件。
②转让人应当提交国防专利受理通知书或国防专利证书、个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组织机构证书副本并加盖公章。
③受让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章,为事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事业法人组织机构证书副本并加盖公章。
④转让人和受让人指定联系人的,应当提交联系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⑤转让由国家直接投入的国防科研经费或者其他国防经费投入产生的国防专利申请权或国防专利权,应提交任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该国防专利(申请)权转让的证明。
⑥被列入装备采购或者国防科研计划、已经或者将要纳入军事订货渠道的,应提交科研计划主管部门、军事订货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该国防专利(申请)权转让的证明。
⑦属于秘密级的,受让人应当提交三级以上保密资格证书,属于机密级的,受让人应当提交二级以上保密资格证书。
⑧其他证明转让行为符合批准条件的文件或材料,例如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等。
(三)国防专利转让注意事项
①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不得向外国单位和个人转让。(www.xing528.com)
②转让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国防专利权时,必须经全体权利人同意。
③转让请求书中的专利号、发明名称、专利权人等应与案件记载的一致。
④转让请求书中,需全体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签章。
⑤资料应提交按照规定提交齐全。
⑥受让人应当具备保密资质。
(四)转让不予审批的情况
①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②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③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④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⑤与已经备案的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⑥他不应当予以转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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