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防知识产权与专利申请程序中的口头审理要点

国防知识产权与专利申请程序中的口头审理要点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做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国防知识产权与专利申请程序中的口头审理要点

本部分涉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的重点内容。

(一)口头审理的确定

1.无效程序的口审请求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①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②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③需要实物演示。

④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做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做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2.复审程序的口审请求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可以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复审请求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①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

②需要实物演示。

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3.复审委自行决定的口审

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

经主任委员批准,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进行巡回口头审理,就地审理办案,并承担所需费用。

(二)口头审理的通知

1.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审通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做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决定的除外。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2.复审程序的口审通知

在复审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以及口头审理拟调查的事项。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参加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3.口审的进行

口头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4.口审回执的签署以及口审参加人员(www.xing528.com)

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做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4人。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委托其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

涉外主体的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师参加口头审理。

5.口头审理的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并在必要时确定继续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

①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

②因和解需要协商的。

③需要对发明创造进一步演示的。

④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6.当事人的缺席

有当事人未出席口头审理的,只要一方当事人的出庭符合规定,合议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口头审理。

7.当事人中途退庭

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过程中,未经合议组许可,当事人不得中途退庭。当事人未经合议组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或者因妨碍口头审理进行而被合议组责令退庭的,合议组可以缺席审理。

8.证人出庭做证

出具过证言并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写明的证人可以就其证言出庭做证。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提出证人出庭做证请求的,合议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证人出庭做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合议组应当告知其诚实做证的法律义务和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出庭做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需要证人对质的除外。

合议组可以对证人进行提问。在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交叉提问。证人应当对合议组提出的问题做出明确回答,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不回答。

9.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当事人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做证和请求演示物证;有权进行辩论。无效宣告请求人有权请求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以及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专利权人有权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人有权撤回复审请求;有权提交修改文件。

(2)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口头审理规则,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发言时应当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打断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辩论中应当摆事实、讲道理;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口头审理期间,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10.记录

在重要的审理事项记录完毕后或者在口头审理终止时,合议组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阅读。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请求记录人更正。

11.旁听

在口头审理中允许旁听,旁听者无发言权;未经批准,不得拍照、录音和录像,也不得向参加口头审理的当事人传递有关信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