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①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一)审查范围
②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以请求为限
a.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2.只审查维持有效的部分
b.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三)请求人举证期限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以维持有效的专利权为基础。
①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3.未具体说明的理由和证据不考虑
②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补充证据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4.依职权引入公知常识
a.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b.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二)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c.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①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四)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①专利权人应当在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
②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②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a.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b.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③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三)请求人举证期限
④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①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五)延期举证
②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补充证据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不允许延期提交明显不公平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允许延期提交。
a.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六)审查方式
1.文件的转送
b.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c.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事人。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指定答复期限为1个月。当事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www.xing528.com)
(四)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当事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
①专利权人应当在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
2.口头审理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②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③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④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①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者提交的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②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延期举证
③需要依职权引入当事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④需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不允许延期提交明显不公平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允许延期提交。
(六)审查方式
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1.文件的转送
(八)案件的合并审理
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和减少当事人负担,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案件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情形通常包括: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事人。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指定答复期限为1个月。当事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当事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
①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案件,尽可能合并口头审理。
2.口头审理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②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当事人相同且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当事人书面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合并口头审理。
(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合并审理的各无效宣告案件的证据不得相互组合使用。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①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者提交的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
②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③需要依职权引入当事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④需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八)案件的合并审理
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和减少当事人负担,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案件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情形通常包括:
①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案件,尽可能合并口头审理。
②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当事人相同且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当事人书面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合并口头审理。
合并审理的各无效宣告案件的证据不得相互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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