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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请求审查规定及程序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复审请求不是针对国防专利局做出的驳回决定的,不予受理。③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②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坚持驳回决定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成立合议组进行合议审查。

复审请求审查规定及程序

本部分涉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的重点内容。

(一)复审程序的性质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因此,一方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二)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1.复审请求客体

对专利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不是针对国防专利局做出的驳回决定的,不予受理。

2.复审请求人资格

①复审请求人应当是专利申请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②复审请求人应当是全部专利申请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3.期限

①收到国防专利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②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③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

4.文件形式

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费用

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6.委托手续

①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须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②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③涉外主体作为第一署名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7.形式审查通知书

①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

②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③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三)前置审查(《细则》第六十二条)

复审请求受理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案卷一并转交做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当提出前置审查意见,做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前置审查意见同意撤销驳回决定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合议审查,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坚持驳回决定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成立合议组进行合议审查。

(四)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1.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做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①足以用在驳回决定做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②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例如,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经审查认定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明显是永动机时,合议组应当以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做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又如,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因存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合议组发现权利要求2同样因存在此类用语而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时,应当在复审程序中一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人的答复未使权利要求2的缺陷被克服的,合议组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做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www.xing528.com)

2.修改文本的审查

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所做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

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②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③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④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合议组一般不予接受,并应当在复审通知书中说明该修改文本不能被接受的理由,同时对之前可接受的文本进行审查。

3.审查方式

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

①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

②需要复审请求人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驳回决定。

③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④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

(五)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复审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①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

②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撤销驳回决定包括以下情形:

a.驳回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b.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

c.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以至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d.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③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六)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

复审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做出的决定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有关的案卷返回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做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七)复审程序的终止

复审程序终止的情形如下:

①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的,复审程序终止。

②在做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③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④复审决定做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

(八)司法救济

对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审查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服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审查决定向法院起诉的,由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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