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涉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的重点内容。
(一)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设立和任务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包括:
①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做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
②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做出决定。
③当事人对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出庭应诉。
(二)审查原则
1.合法原则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政,复审请求案件(简称“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简称“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2.公正执法原则
3.请求原则
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4.依职权审查原则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5.听证原则
在做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
(三)审查方式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组成合议组合议审查案件。
1.合议组的组成形式
(1)独任审查
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https://www.xing528.com)
(2)三人合议组
一般情况下,由三人组成合议组,其中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人。
(3)五人合议组
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
①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
③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
2.合议组的组成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以后,同一请求人针对该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权以不同理由或者证据提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做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
对于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后重新审查的案件,一般应当重新成立合议组。
3.合议组审查意见的形成
合议组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所涉及的证据是否采信、事实是否认定以及理由是否成立等进行表决,做出审查决定。
(四)回避
《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①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④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第①项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复审和无效程序中,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或者认为代理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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