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小节规定了专利权授予的相关手续。此部分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
(一)专利权授予的程序
1.授予专利权通知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防专利局应当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2.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专利局应当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国防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发出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3.登记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写明的费用金额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的年费、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
4.颁发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国防专利局应当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国防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二)专利证书
1.专利证书的构成
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专利单行本构成。
专利证书应当记载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国防专利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等。(https://www.xing528.com)
2.专利证书的数量
一件专利有两名以上专利权人的,根据共同权利人的请求,国防专利局可以颁发专利证书副本。对同一专利权颁发的专利证书副本数目不能超过共同权利人的总数。专利权终止后,专利局不再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颁发专利证书后,因专利权转移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国防专利局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者新增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3.专利证书的更换
国防专利权权属纠纷经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专利权归还请求人的,在该调解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合格后,请求国防专利局更换专利证书。专利证书损坏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专利权终止后,国防专利局不再更换专利证书。因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人更名发生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均不予更换专利证书。
4.专利证书的补发
专利证书遗失的,除国防专利局的原因造成的以外,不予补发。
(三)专利登记簿
1.专利登记簿的建立
国防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应当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保密专利的解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上述事项一经做出即在专利登记簿中记载,专利登记簿登记的事项以数据形式储存于数据库中,制作专利登记簿副本时,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而成,加盖证件专用章后生效。
2.专利登记簿的效力
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3.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登记簿副本依据专利登记簿制作。专利权授予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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