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小节对中止程序做了详细规定。中止,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一)中止程序发生的两种情况
1.因权属纠纷请求中止
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与其他人发生权属纠纷,权属纠纷案件已经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中止有关程序。
2.因财产保全要求中止
专利权人与他人发生财产纠纷,他人请求法院对专利权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要求中止有关程序。
(二)提出中止的主体
1.因权属纠纷请求中止
因权属纠纷而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请求中止。
2.因财产保全要求中止
因财产保全而要求中止的,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要求中止。
(三)中止的范围
①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授予专利权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②暂停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未缴年费终止专利权等程序。
③暂停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转移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手续。
中止请求批准前已进入公布或者公告准备的,该程序不受中止的影响。
(四)请求中止的手续和审批
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的中止
①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www.xing528.com)
②附具证明文件,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正本或者副本。
2.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
人民法院应当将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
(五)中止的期限
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期限
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期限为自中止请求之日起1年。
有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中止期限1年内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中止期满前请求延长中止期限,并提交权属纠纷受理部门出具的说明尚未结案原因的证明文件。中止程序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中止期限为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
人民法院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中止期限届满前将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中止程序予以续展。
3.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
对涉及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应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的中止,中止期限不超过1年,中止期限届满国防专利局将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六)中止结束
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1.权属纠纷
国防专利局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送交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后,如果文件已生效,涉及权利人变更的,通知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补办在中止程序中应办而未办的其他手续。凡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国防专利局在收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决定或判决书后,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2.财产保全
中止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恢复有关程序,并对专利权的保全解除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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