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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利期限与申请要求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⑨国防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4个月,答复其他通知书期限为2个月。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③自收到国防专利局的丧失权利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

国防专利期限与申请要求

本部分讲解《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1~5小节有关期限的规定,并归纳总结常见的期限。

(一)期限的种类

1.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常见的法定期限有:

①不丧失新颖性: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优先权期限:发明在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③办理优先权手续的期限: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④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的,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⑤实质审查: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年内。

⑥提出主动修改的期限: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⑦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⑧复审请求: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⑨国防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指定期限

指定期限是指审查员在根据《专利法》及《细则》做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做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4个月,答复其他通知书期限为2个月。

(二)期限的计算

1.期限的起算日

(1)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

大部分法定期限是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的。

例如,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在12个月内提出,该期限的起算日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优先权日)。

(2)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例如,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计算。

推定收到日为自国防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定上)起满15日。例如,专利局于2001年7月4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为2001年7月19日。

2.期限的届满日

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相应的行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当天完成。

3.期限的计算方法

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与起算日相对应的日期)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又如,国防专利局于2008年6月6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期限2个月,其推定收到日是2008年6月21日(遇休假日不顺延),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8年8月21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

(三)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延长期限。

1.延长期限请求的适用

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2.延长期限请求的提出时间及费用(www.xing528.com)

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前缴纳。

3.延长期限请求的批准

延长期限请求由做出相应通知和决定的部门或者流程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延长的期限不足1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四)权利的恢复

权利的恢复是指因法定事由耽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恢复权利。《细则》第六条规定了权利恢复的类型和条件,《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1小节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1.适用范围

(1)因不可抗力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防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防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

因不可抗力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提出恢复权利请求包括以下条件:

①导致权利丧失的条件是不可抗拒的事由,例如地震洪水海啸自然灾害

②耽误的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

③时间限制是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恢复请求,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2)因正当理由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防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防专利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请求恢复权利。

因正当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提出恢复权利请求包括以下条件:

①导致延误期限的原因是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理由,例如邮路不畅,无法联络到申请人等。

②耽误的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

③自收到国防专利局的丧失权利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

(3)不可恢复的期限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包括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2.请求恢复权利的手续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以其他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3.优先权的恢复(《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5节)

要求优先权的期间不能恢复,但是因其他原因造成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可以请求恢复。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

①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②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③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④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但申请人提出分案时,未在请求书中填写优先权的信息。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例如,由于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而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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