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的种类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分为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两种。主动修改可以修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实质性缺陷或者形式缺陷。被动修改是指针对审查意见做的修改。
申请人仅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可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①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②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二)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要求
1.不能修改超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原始提交的外文文本除外。
2.不能进行主动修改
根据《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答复审查员意见通知书时,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不能主动修改。
(三)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进行了主动修改,一般不予接受。
如果主动修改的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且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可以接受。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没有超出原始公开范围,修改也不予接受:
①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②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③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④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⑤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如果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做出的,修改文本不予接受。
(四)对权利要求书的允许的修改
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①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做进一步的限定,只要增加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就应当被允许。
②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只要变更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种修改就应当被允许。
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例如,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某温度为20℃~9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是其所公开的相应的温度范围为0℃~100℃,该文件还公开了该范围内的一个特定值40℃,因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还记载了20℃~90℃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则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或者60℃~90℃。
③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④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
⑤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
⑥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
⑦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
(五)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
允许的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①修改发明名称,使其准确、简要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
②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应当允许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使其与国际专利分类表中最低分类位置涉及的领域相关。
③修改背景技术部分,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如果审查员通过检索发现了比申请人在原说明书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更接近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对比文件,则应当允许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该文件的内容补入这部分,并引证该文件,同时删除描述不相关的现有技术的内容。应当指出,这种修改实际上使说明书增加了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未曾记载的内容,但由于修改仅涉及背景技术而不涉及发明本身,且增加的内容是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现有技术,因此是允许的。
④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
⑤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技术方案有关的内容,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
⑥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的有益效果有关的内容。只有在某(些)技术特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已清楚地记载,而其有益效果没有被清楚地提及,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始申请文件中推断出这种效果的情况下,才允许对发明的有益效果做合适的修改。(www.xing528.com)
⑦修改附图说明。申请文件中有附图,但缺少附图说明的,允许补充所缺的附图说明;附图说明不清楚的,允许根据上下文做出合适的修改。
⑧修改最佳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这种修改中允许增加的内容一般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标准设备、器具)。如果由检索结果得知原申请要求保护的部分主题已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申请人应当将反映这部分主题的内容删除,或者明确写明其为现有技术。
⑨修改附图。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词语和注释,可将其补入说明书文字部分之中;修改附图中的标记使之与说明书文字部分相一致;在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为使局部结构清楚起见,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修改附图的阿拉伯数字编号,使每幅图使用一个编号。
⑩修改摘要。通过修改使摘要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删除商业性宣传用语;更换摘要附图,使其最能反映发明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
修改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即语法错误、文字错误和打印错误。对这些错误的修改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唯一的正确答案。
(六)不允许的增加
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①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②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
③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④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分,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⑤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⑥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⑦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
(七)不允许的改变
不能允许的改变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①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②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
③将原申请文件中的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而原申请文件没有明确提及这些分离的特征彼此间的关联。
④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3.1】
一件有关多层层压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原申请文件中描述了几种不同的层状安排的实施方式,其中一种结构是外层为聚乙烯。如果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改变为聚丙烯,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因为修改后的层压板完全不同于原来记载的层压板。
(八)不允许的删除
不能允许删除某些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①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即删除在原说明书中始终作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术特征;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一个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在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
②从说明书中删除某些内容而导致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九)修改的具体形式
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
①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
②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上做出修改的对照页。
(十)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国防专利局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防专利局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的修改,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进行,并通知申请人。
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前,允许审查员对准备授权的文本依职权做如下的修改:
①说明书方面:修改明显不适当的发明名称和/或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改正错别字,错误的符号、标记等;修改明显不规范的用语;增补说明书各部分所遗漏的标题;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文字说明等。
②权利要求书方面:改正错别字、错误的标点符号、错误的附图标记、附图标记增加括号。但是,可能引起保护范围变化的修改,不属于依职权修改的范围。
③摘要方面:修改摘要中不适当的内容及明显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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