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节规定了对分案申请的初步审查,重点内容归纳如下:
(一)分案申请的情形
①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②原申请不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也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
(二)分案申请的核实
①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②分案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受理过程中,如果分案申请请求书中原申请的申请号填写正确,但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的,以原申请号所对应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应当受理,给出专利申请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并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④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⑤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所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注明国际申请号。
(三)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程序未结束以前,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具体规定如下:
①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②对于驳回的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③原申请被视为撤回,需办理恢复权利手续,再提出分案申请。
④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www.xing528.com)
⑤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
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规定的,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
(四)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五)分案申请提交的文件
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如优先权文件副本)。原申请中已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原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本的副本。
电子申请原案已经提交的各种材料,不需要重新提交。
(六)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分案申请适用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优先权日)起算。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2个月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七)分案申请内容的要求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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