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十条,《细则》第十四、九十三、九十九、一百一十九、一百二十条,对著录项目变更进行了说明。变更项目包括:申请人/专利权人的事项(更名、转让、其他类),发明人的姓名(书写错误、变更发明人),专利代理的事项(改变委托、解除委托、新委托),联系人的事项,申请人中谁为代表人。
(一)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1.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申报书的要求如下:
①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②一件专利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发生连续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③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2.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一件专利申请每次每项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针对一项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人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对同一著录项目提出连续变更,视为一次变更。
变更发明人和/或申请人的,按一次变更收费。
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4.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办理。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新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证明文件
1.申请人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①个人因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②个人因填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③企业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④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⑤机关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⑥其他组织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名称变更总结见表3-2。
表3-2 申请人名称变更总结
2.权属纠纷证明文件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①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
②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解决的,应当提交该部门出具的调解书。
③纠纷是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④纠纷是由仲裁机构调解或者裁决确定的,应当提交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权属纠纷转移证明文件总结见表3-3。
表3-3 权属纠纷转移证明文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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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或赠予证明材料
《国防专利条例》第8条规定,国防专利的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中国公民转让。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必须经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必须经国防专利局批准。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防专利局批准。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予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予合同。
4.其他原因的转移
①单位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单位,因其合并、分立、注销或者改变组织形式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②继承。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继承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③拍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因拍卖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④质押的特殊规定。专利权质押期间的专利权转移,除应当提交变更所需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因其他事由发生权利转移所需的证明文件见表3-4。
表3-4 因其他事由发生权利转移证明文件
5.发明人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①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②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③因发明人资格纠纷提出变更请求的,需提交证明文件。
④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
发明人变更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见表3-5。
表3-5 发明人变更证明文件
6.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证明文件
①专利代理机构更名、迁址的,应当首先在国防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注册变更手续,注册变更手续生效后,由国防专利局统一进行变更处理。
②专利代理师的变更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个案变更手续。
③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
a.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的,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
b.解除委托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c.辞去委托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声明。
d.变更手续生效(即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前,原专利代理委托关系依然有效,且专利代理机构已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办理的各种事务在变更手续生效之后继续有效。
代理机构变更所需提交的证明文件见表3-6。
表3-6 代理机构变更证明文件
7.权利变更后委托代理机构的手续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三)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专利法》第十条)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自国防专利局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日起生效,登记日即上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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