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人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涉及发明人的初审,归纳重要知识点如下:
1.发明人应当是个人
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等。
2.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
3.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声明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
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在申请进入公布准备之前提出。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合格的,国防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二)申请人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3.1节规定了申请人的初审。此部分应掌握:
①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②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申请人为单位的,不能填写为“××大学科研处”或者“××研究所××课题组”。
③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
(三)联系人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4节规定了对联系人的初审。
1.联系人的作用
联系人是代替申请人接收国防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人的作用仅在于收取专利局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及其他信件。因此,如果申请人已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代为接收信函,不需要填写联系人。
2.单位申请人的联系人(www.xing528.com)
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个人申请人的联系人
申请人已经委托代理机构或者本人可以收取专利局所发信函的,不需要填写联系人。个人申请人需由他人代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
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
(四)代表人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5节规定了对代表人的初审。此部分掌握如下内容:
1.代表人的产生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在请求书中所填申请人中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进行指定声明的,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如果申请人已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不需要填写代表人。
2.代表人的作用
在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代表人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提前公开、补正、答复审查员意见通知书等手续。
3.电子申请代表人的确定
对于电子申请,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电子申请用户为代表人。
4.代表人的权利
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5.代表人与联系人的区别和联系
下面通过表3-1对比代表人与联系人的区别和联系。
表3-1 代表人与联系人的区别和联系
(五)请求书表格的其他事项
请求书中还应填写:申请文件(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的页数)、要求优先权、依赖遗传资源的声明、生物保藏证明、要求提前公开声明、代理机构信息、代理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保密请求等。以上各项的要求在其他章节中进行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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