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审查是国防专利局受理发明之后的必经程序。
(一)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①保密原则。
②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③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做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做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④程序节约原则。
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
(二)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程序
1.初审程序的启动
发明专利被受理后,在期限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包括附加费)后,国防专利局启动初审流程。
2.审查内容
国防专利初步审查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相关手续的合法性以及费用进行审查。
(1)对申请文件的审查
申请文件存在缺陷,需要以补正形式克服缺陷的,发出补正通知书。不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2)对手续文件的审查(www.xing528.com)
手续性文件包括专利代理委托手续、要求优先权手续、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手续、要求提前公布手续,等等。
对手续文件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国防专利局所发出的通知书包括: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等文件。
3.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指视为未委托、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等情况)。
4.初步审查程序结束
初审审查程序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1)初步审查合格
普通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因各种原因尚未初审合格的,迟延公布。国防专利初步审查合格后由于保密的原因不进行具体内容的公布。
(2)驳回
专利申请存在实质性缺陷,在国防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或者发出两次补正通知书后,仍存在缺陷,申请可以被驳回。
(3)视为撤回
未答复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视为撤回。
(4)撤回
申请人声明撤回专利申请的,审查终止。
(三)依职权修改
对于国防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前依职权进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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