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防专利行政部门
1.国防专利行政部门概况
国防专利的行政部门包括: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专利法》中所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专利、商标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防专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中国专利局做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
2.国防专利行政部门职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职权主要包括:
①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②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③负责受理强制许可请求并做出决定。
④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国防专利局的职权主要包括:
①负责管理全国的国防专利工作。
②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代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证书。
③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二)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其职权包括:
①复审受理并审查:专利申请人对国防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②无效受理并审查:国防专利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无效。
(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职权(www.xing528.com)
国防专利管理专利工作由国防专利局本身或依托国家专利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管理工作,部门职权包括:
①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②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③查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④调解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等其他专利纠纷。
以上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职权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只对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有权处理,对其他纠纷的职权均为“调解”。
(四)司法机构
国防专利遵从国家的司法体系,相关的专利纠纷原则上按照《专利纠纷规定》进行处置。
1.人民法院的级别
在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按级别从低到高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
普通的民事案件第一审通常由基层法院管辖。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专利纠纷涉及技术、经济、法律等综合问题,因此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有特殊性。司法解释中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3.知识产权法院
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相继设置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以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二审
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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