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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定原则及航空器物权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从长远来看,本书认为我国法律应该逐步放松物权法定的限制,尽管法律仍然以物权法定为原则,但是至少物权的内容,尤其是不涉及社会公共秩序的内容,应该允许当事人有一定的自主权,以物权类型取代物权概念,即法律只应设定具体的物权类型,但是物权内容的设定则应允许当事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权。

我国物权法定原则及航空器物权研究

对于物权法定原则,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遵循着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法定,无论物权的种类,还是物权的内容都必须依据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方能确定。[127]本书认为,这一立法存在过于僵硬之嫌,将直接使得我国物权制度的发展失去活力,如果严格依照这一条款,那么现实中很多类型的交易安排都可能遭遇法律危机,例如售后回租、航空器共有等。

本文并不采取激进的主张,仍然认为物权法定原则应仍为物权法之基石,尤其是对我国这样具有浓厚大陆法系色彩的国家来说。但是,从长远来看,本书认为我国法律应该逐步放松物权法定的限制,尽管法律仍然以物权法定为原则,但是至少物权的内容,尤其是不涉及社会公共秩序的内容,应该允许当事人有一定的自主权,以物权类型取代物权概念,即法律只应设定具体的物权类型,但是物权内容的设定则应允许当事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权。

事实上,即便如此严格遵守物权法定的我国,考虑到具体的实践,也可能做出灵活的安排。这主要表现为我国法律对于非典型担保的吸收与采纳。一个健康发展的经济体,各方交易人必然需要获得更多的信用,因此对于担保的手段必然越来越重视。传统上典型担保,由于种类限制,有时候并不能完全适应当事人对担保的要求,因此非典型担保,例如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等逐渐也在中国法律中得到了承认。[128](www.xing528.com)

另外,在实践中,我国实务界也会针对具体的情况作出调整。依据我国法律,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出租人均为出租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两者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但是当出租人行使取回权时,作为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在处置完航空器后,并没有义务就航空器的残值补偿承租人。但是当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在行使取回权时,在其实现债权后,对于航空器的残值仍有义务返还承租人,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的地位又非常类似于所有权人。

当然类似的情况也能在我国实践中零散地找到,尽管如此,我们离系统化探讨放松物权法定的限制仍然还有很多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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