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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绑民用航空器物权法定原则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24]事实上,如上文分析的,英美财产法仍然遵守着物权法定原则,其物权法定的基本概念深深扎根于历史传统与现实中。财产权只能由判例或法令决定。一般来说,英国法院在审理涉及物权的案件中,如果权利人主张其权利的对世性,则法院会审视已经存在的物权类型,并将其与案件进行比对,如果符合其中的一项,则权利人主张的权利就会被认为属于物权,具有对世性,反之则仅为对人权,不能约束第三人。

松绑民用航空器物权法定原则

纵观各国物权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物权基本可以分为两类:①所有权,这是一种在法律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标的物的全面支配的物权,[121]在英美法系,尽管没有准确的概念,但是可以理解为一种包含各种权能的权利束;②定限物权,对于定限物权,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基本可以包括两个方向,使用的定限物权(lesser rights to use)与担保的定限物权(lesser rights for security),[122]尽管两者在具体的内容上有所不同。

事实上,物权与债权一样,都是产生于某种法律关系,而这种法律关系既可以物权形式表现(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债权形式表示(例如租赁),而究竟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为何,则由立法者结合实践进行考量,或将其规定为物权,或不承认其物权属性。[123]由于客观实践复杂多变,这也就使得现代立法中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变得模糊,出现了所谓“物权债权化”或“债权物权化”的趋势,前者如“买卖不破租赁”,而后者多表现为股票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权利。

对于英美法系来说,其财产法本身就不存在严谨的逻辑体系,而其财产法的基础始终立足于具体的判例,因此很多学者认为英美财产法不存在物权法定原则,这种不尊崇严密理论体系的财产法,反而摆脱了概念法学的束缚,使得英美财产法获得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124]事实上,如上文分析的,英美财产法仍然遵守着物权法定原则,其物权法定的基本概念深深扎根于历史传统与现实中。英国法院早在19世纪发生的一系列案件中就指出财产权应被法律所承认和调整,不能认为财产权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自由想象设立新的种类。财产权只能由判例或法令决定。[125](www.xing528.com)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英美财产法遵循着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法定。一般来说,英国法院在审理涉及物权的案件中,如果权利人主张其权利的对世性,则法院会审视已经存在的物权类型,并将其与案件进行比对,如果符合其中的一项,则权利人主张的权利就会被认为属于物权,具有对世性,反之则仅为对人权,不能约束第三人。[126]从这种意义上说,英美财产法中,物权更像一个箩筐,对于符合某一种物权类型的权利,就会被认为属于该种物权,由于英美法不存在周延的物权概念,因此其物权总是能够随着实践的改变而得到发展。

对于航空器物权来说,上文所述,航空器交易越来越注重航空器的占有使用与担保功能,最能体现出从“所有”为中心向“利用”为中心的转变,日益重视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也即所谓的使用的定限物权与担保的定限物权。对于航空器物权来说,除了上文所述的两大公约外,前文介绍的航空器共有制度及其产生与发展也能证明这一点。对于共有制度中,各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协议、客户交换协议本身应为一种合同安排,但是经登记以后,也就具有了物权属性,表现为共有人依据其占有的份额享有飞行时间,并且授权托管人在必要时,有权为其他客户安排使用其拥有的部分所有权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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