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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物权现状与概念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私法的其他领域不同,物权法通常被认为是一个静态的法律。在物权的众多原则中,物权法定原则一直被认为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原则。在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中,当时的立法者就试图确立一个普遍适用于财产法制度的原则,这就是物权法定的雏形。②物权法定只作为一项原则,在具体适用时具有一定的灵活度,这主要表现为英美财产法。由上可知,在①的情况下,物权法定得到了非常严格的遵守,第②、③中,物权法定的限制是逐步放松的。

航空器物权现状与概念研究

与私法的其他领域不同,物权法通常被认为是一个静态的法律。物权法的现行原则与概念式推理都已经施行了很多年,其中有一些甚至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物权法之所以会呈现出这种静态,其原因就在于物权的对世性,其调整的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会对第三人产生影响,在一些情况下,甚至对整个世界产生影响。[111]因此,法律通常对物权的设立进行严格的限制,这就表现为物权法定。

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法限制私人随意创设物权,[112]只有法律承认的属于物权的权利才具有物权效力。[113]物权法定一般包括物权种类与内容法定两个方面,前者是指物权的种类由法律事先规定,超出法律列名的范围,不属于物权,后者则指一旦当事人选择了物权的种类,该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增减。在物权的众多原则中,物权法定原则一直被认为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原则。一般认为,物权法定的探讨最初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大革命导致了整个法国封建土地财产制度崩溃,这使得法国财产法律制度又重新回到了罗马法轨道,依据罗马法,私法可以被区分为义务法(law of obligations)与财产法(law of property)。在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中,当时的立法者就试图确立一个普遍适用于财产法制度的原则,这就是物权法定的雏形。这一原则的最终完善则应归功于19世纪德国民法推理与学说,当时的德国学术界将义务法与财产法彻底区分开来,认为财产法源于罗马法,其中所有权为一元化的、绝对的权利,而其他物权尽管在功能上不像所有权那样完善,但是仍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此,法律不仅对物权的种类进行限制,对其内容也进行了限制。[114](www.xing528.com)

这一原则在理论上被各国确定后,反映到各国具体的立法实践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①直接在立法中予以规定,一般通过立法中物权法定条款予以认定,例如中国《物权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②物权法定只作为一项原则,在具体适用时具有一定的灵活度,这主要表现为英美财产法。具体而言:物权的内容基本上包括占有、控制、使用、担保等几种类型,在这几种物权类型下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决定,例如上文分析的bailment制度;受制于英美法系传统,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也可能会承认新的物权,这一般发生在不动产领域,比如阳台使用权;最后,由于衡平法的影响,尤其是对物权变动的修正,也可能会产生新的物权,例如动产抵押的产生。③其法律并不涉及物权法定,甚至公开表示不受物权法定的限制,但是仍然禁止当事人设立新的物权,例如西班牙[115]与南非[116],事实上,这仍然遵从于物权法定原则,只不过对其适用做了最大限度的缩小。由上可知,在①的情况下,物权法定得到了非常严格的遵守,第②、③中,物权法定的限制是逐步放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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