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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物权研究: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在国际航空器交易中,债权人行使取回权的障碍之一就在于注销与转移出口该航空器,因此实务中,IDEAR也被视为航空器自力取回程序的一部分。在加入《开普敦公约》以后,为了履行《航空器议定书》的义务,中国民航局于2014年颁布了《依据〈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的民用航空器国籍注销登记管理程序》。

航空器物权研究: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

从本质上说,IDEAR属于自力取回权的一种。关于IDEAR的具体说明,前文已有论述,此处只针对其在中国的适用情况进行说明。由于在国际航空器交易中,债权人行使取回权的障碍之一就在于注销与转移出口该航空器,因此实务中,IDEAR也被视为航空器自力取回程序的一部分。由于IDEAR为航空器议定书中新增的救济方式,且我国在加入了后必须遵守,因此本文将其单独论述,就IDEAR在我国的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除非经过强制拍卖,否则在已登记的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经权利人同意之前,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106]因此,对于一架被设置抵押的航空器而言,如果其国外出租人想要收回该架航空器,则既需经过该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同意,也需经过该航空器的登记占有人——承租人的同意,在发生争议时,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尚且困难,更何况取得承租人的同意。因此这一条就意味着在获得法院正式判决并强制执行之前,国外的出租人是无法收回该架航空器的,由此可见,国外的出租人得承受着何等的风险与费用。同样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在境外抵押权人身上。

在加入《开普敦公约》以后,为了履行《航空器议定书》的义务,中国民航局于2014年颁布了《依据〈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的民用航空器国籍注销登记管理程序》(以下简称《IDEAR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我国IDEAR登记机关为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至于其他内容,各国都是类似的。

在《IDEAR管理规定》颁布以后,实务中出现了一个非常令人费解的现象,即债权人在依据其登记的IDREA申请办理航空器注销与出口手续时,仍然被要求提供法院判决才可,其依据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的决定》第6条,对于这一类救济,包括IDEAR在内必须经过法院判决。事实上,这样的要求是非常荒谬的,IDEAR的目的就在于通过登记债权人事先获得的债务人关于注销与出口航空器的授权,而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直接注销与出口该架航空器,如果此时仍然被要求提供法院判决,那么IDEAR的价值则荡然无存。因此,应该立即纠正实践中这一错误的做法。(www.xing528.com)

另外,由于我国加入《开普敦公约》时,针对国内交易做了保留。针对航空器标的物位于中国或者登记在中国,并且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都位于中国的交易,[107]这一类交易不适用《开普敦公约》,至于其他情形,理应适用《开普敦公约》。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过于扩大国内交易的情况。主要在涉及由离岸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租赁交易。按照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离岸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并享有该架航空器的抵押权,境内出租人购得该架航空器,将其出租给境内承租人。由于实践中扩大国内交易的范围,没有将整个交易视为一个整体,仅仅依据租赁关系就认定该项交易属于国内交易,这就使得境外抵押权人无法办理IDEAR,无法享有《开普敦公约》项下的救济。因此,我国在实践中也应该对这种做法进行纠正。

需要澄清的是,尽管存在着上述问题,这并不意味着离岸投资人无法获得公约的保护。离岸投资人所享有的利益无法直接登记为国际利益,但是仍然可以通过利用《开普敦公约》中国内利益通知的方式,获得《开普敦公约》项下的优先性。只不过这种方式需要其利益首先在国内登记为国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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