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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航空器交易实践结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毫无疑问,这些优惠措施对出租人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也吸引着航空器交易快速地向自贸区汇集。目前中国航空器租赁市场已经被自贸区租赁所垄断。这种租赁模式多用于中国卖方转卖其二手航空器。按照中国法律,该SPV为航空器所有权人,并将交易的收益传输给投资人。

我国航空器交易实践结果

上文所述,中国的航空交易起点较高,最先的交易即采用国际商事惯例,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进行。因此,在1995年《民用航空法》制定之时,起草者就在第三章第四节对航空器融资租赁制度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种规定直接影响到了1999年《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

由于航空器非常昂贵,因此与其他国家一样,中国的航空器需求方也很早就开始使用杠杆方式进行融资。只不过在早期,由于中国国内法对于航空器交易债权人的保护并不充分,因此中国航空公司在国外融资时,往往还被要求提供中国国有政策性银行的担保,整个融资过程繁琐,并且成本也较高。这种情况直到中国加入《开普敦公约》之后才得以缓解。

同样,除了简单买卖与租赁外,在融资租赁中,SPV模式也在我国航空器交易中被广泛采用,例如爱尔兰SPV,目前这仍然是中国投资者投资国际航空器融资市场的主流形式。由于这种交易具有普遍性,相关内容已在第二章中介绍,此处不再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步伐逐步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区)开始大量设立,我国大量航空器交易也开始汇集于自贸区。由于自贸区采取了特殊的税收政策,这对于航空器租赁的吸引力尤为巨大,产生了大量的所谓自贸区租赁(free trade zone lease)。

一般而言,所谓自贸区是指为了吸引外部投资,当地的地方政府被授权采取特殊优惠措施的地区。自从2013年9月9日,中国(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中国已经设立了10个自贸区。通过考察各自贸区的政策可知,这些优惠措施大多集中在清关手续与税收上。例如,在中国(广东)自贸区,与制造业有关的货物有权享有税收抵扣与免征关税的待遇,在自贸区企业之间的交易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于列入优惠名单的行业还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4]假如一名投资者希望在广东自贸区投资一项航空器租赁交易,按照广东自贸区的政策,该投资者有权享有关税抵扣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在租期结束后,其希望转卖该航空器给自贸区其他企业,对于转卖的价款,还可以免征增值税。毫无疑问,这些优惠措施对出租人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也吸引着航空器交易快速地向自贸区汇集。目前中国航空器租赁市场已经被自贸区租赁所垄断。

自贸区租赁的特点在于充分利用自贸区内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相关的交易结构也紧紧围绕着这些优惠政策而展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进口租赁

在这种情况下,设立于自贸区的出租人从国外航空器买方购得航空器后,将其出租给国内承租人,这是较早出现的自贸区租赁形式。在这种交易框架下,对于航空器买卖,出租人可以免征关税,享受进口增值税与预提税减免。例如,在上海自贸区,根据自贸区内政策,如果投资人从外国购得航空器达到一定标准(运量至少25吨),可以免征关税,同时享受增值税优惠。(www.xing528.com)

(二)出口租赁

在这种交易结构下,设立于自贸区的出租人从国内卖方购得航空器后,利用中国的税收租赁,将其出租给国外承租人。作为航空器的提供方,就其国外获得的租金收入,出租人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对于国内卖方,如果是二手航空器转卖给自贸区出租人,对于其进口航空器时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同样可以享受退税政策。这种租赁模式多用于中国卖方转卖其二手航空器。在特殊情况下,也适用于在中国制造与组装的航空器,目前主要针对空客公司在天津设立的A320系列飞机的出口。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中国航空器制造业的崛起,这种模式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适用。

(三)离岸租赁

在这种模式下,设立于自贸区的航空器出租人,从国外买方购得航空器后,再将其出租给国外承租人;或者设立于自贸区的航空器出租人,从国内卖方购得航空器后,再将其出租给国内承租人。这种模式非常类似于爱尔兰离岸租赁。目前而言,这种模式被广泛使用于引进新航空器与售后回租,成为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完善其资金状况的主要形式。例如,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完善资产负债表,中国航空器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一个SPV,将其拥有的航空器卖给该SPV,然后再将其租回。

上述几种模式,大多采用SPV的模式,且SPV位于整个交易的中心。按照中国法律,该SPV为航空器所有权人,并将交易的收益传输给投资人。同时,为了将交易的航空器资产彻底隔离于投资人其他资产之外,借鉴爱尔兰SPV模式,多采用单一航空器SPV结构(single aircraft SPV),即为每一架航空器设立一个SPV。[5]根据天津自贸区管理委员会的统计,目前已有超过1000家单一航空器SPV在天津自贸区设立。

由上文可知,我国航空器交易一直处于一个高起点阶段,交易结构复杂,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同时航空器交易的国际化程度也较高,无论是自贸区交易还是传统的交易,适用国际商业惯例与英美法的情况大量存在。航空器交易的勃勃生机,给我国相对滞后与僵硬的航空器物权立法带来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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