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的第三章规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救济措施。在债务人违约时,对于担保权人与附条件的卖方或出租人,公约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措施。事实上,公约创设了一个精英债权人阶层,包括出租人与投资人,使其享受了超越大多数法律制度下一般被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与救济。[63]
(一)权利人启动救济的事由
一般来说,债权人启动救济的事由为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表现为债务人“不履行”。至于何为债务人的“不履行”,公约第1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此进行书面约定,如果当事人无此约定,则该“不履行”应当认为实质上剥夺了债权人根据协议有权享有的期望。[64]这于各国国内法中规定的违约情形相似。
对于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在实践中,这种约定不仅包括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违约事由,也包括其他与风险有关的非违约事由,例如,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经营陷入重大危机等。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没有就启动救济的事由进行约定,那么债务人必须构成根本性违约,债权人才能启动救济,公约使用的措辞为“实质上剥夺了债权人根据协议有权享有的期望”,这一条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是相同的[65],我国合同法使用的措辞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仅仅是迟延支付租金或购机款,并不构成实质违约,但是如果迟延支付租金或购机款占了合同金额的大部分,则构成实质违约。
(二)对担保权人的救济
1.救济方式。大体上,担保权人可以有两种途径进行救济——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前者需要担保人事先同意,而后者仅需申请法院启动即可,无需担保人事先同意。
根据公约54条第2款,在加入议定书时,缔约国应当做出声明,其是否仅承认公力救济,即债权人只能通过法院来获得救济。[66]我国在加入《航空器议定书》时声明,债权人依据公约获得的救济,尽管公约相关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向法院申请,但是债权人必须经我国法院同意后才能进行该种救济。
根据公约,担保人的救济措施包括:①占有或者控制标的物;②出售或者出租标的物;③收取或者领受因管理或使用标的物而产生的收入或盈利。[67]相对于附条件卖方或出租人而言,担保权人本身并不是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且标的物也并不由其占有,因此,公约规定,担保权人可以占有、控制担保物,并作出其他处分行为,包括出租或出售标的物,收取或领受因管理或使用标的物而产生的收入,因为原则上,这一类救济只有所有权人才能享有。这些救济不仅可以针对第三人行使,也可以针对其利益劣后于担保权人的附条件买受人或者承租人行使;在债权人行使救济的条件成就时,如果该航空器已经被债务人出卖,毫无疑问,担保权人仍然可以实施针对该航空器的救济措施;如果该航空器已经被债务人出租,那么传统上国内法对于租赁的保护便不再适用,担保权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不再向债务人支付租金,转而向其支付租金,或者与承租人重新协商一个租赁协议,也可以直接解除租赁协议,取回租赁物。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担保权人出租担保物这一救济手段,公约允许缔约国在加入议定书时做出保留。[68]我国在加入《航空器议定书》时对此进行了声明,[69]即只要担保物位于或者受控于我国境内,则担保人不得在我国境内出租该标的物。
2.救济的程序。担保权人在出售或出租标的物时,应当履行一定的通知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以下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债务人、提供信用保证的保证人、其他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非约定权利或利益持有人等。由于担保权人实施救济措施,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利益方产生影响,因此,《航空器议定书》规定,担保权人实施上述的救济措施,应当经优先于其利益的利益持有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行使前款救济。[70]根据《航空器议定书》,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权人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71]
为了保护债务人与其他人权利人的利益,根据《开普敦公约》第8条和《航空器议定书》第9条第3款,对于公约规定担保权人的救济,担保权人必须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实施,如果当事人对此有约定,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明显不合理,否则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72]一般而言,商业上是否合理依据双方的约定判断,当没有约定时,这种商业上合理的方式一般包括公开拍卖、正式估价后变卖等,只要符合一般公认的商业惯例,就应该属于“商业上的合理方式”。对于保留所有权的卖方与出租人,由于其本身就是所有权人,直接取回航空器即可,不涉及拍卖、变卖等,因此此处没有这个要求,即使其最终拍卖变卖航空器,处理其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航空器,法律也不应干预。
除了公约以外,《航空器议定书》也针对航空器增加了两种救济措施,准许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但需满足下列条件:①被许可人提前获得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与出口请求许可书;②被许可人应向登记机关证明,航空器之上的优先于其利益的其他利益都已经获得清偿,或者已经获得了优先利益持有人同意。关于针对航空器的特殊救济,将在下文进行分析。
对于实施救济的具体细节,各国在加入公约时,均应进行明确,我国实施机构为与航空器交易争议有实质性联系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的相关法院收到救济申请时,法院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关于申请以租赁、管理航空器为救济方式的,法院应在30天作出决定。[73]
3.担保利益的消灭。一般来说,担保利益消灭的条件是主债务消灭或者得到清偿。因此根据公约,在担保人或者其他任何利害关系人全额支付了被担保的金额后,担保利益消灭,该任何利害关系人即代位取得担保权人的各项权利。但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已经将该租赁物出租给另一承租人,不论是通过自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担保利益解除不影响该租赁协议的效力,租赁协议仍然有效。
(三)附条件卖方或出租人的救济
一般来说,附条件卖方或出租人,因其本身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因此,在重新占有或控制标的物后,对其进行相关处分,本身就包含在所有权行使的范围内,公约并没有进行规定的必要。所以对附条件卖方与出租人的救济就显得比较简单,可以终止协议、占有并控制标的物,或者申请法院颁布命令占有并控制标的物。[74]由于重新占有后,是对自己拥有的标的物进行处置,因此也没有必要以“商业上合理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限制。(www.xing528.com)
(四)针对航空器的特殊救济措施
对于航空器标的物而言,《航空器议定书》还针对航空器标的物增加了两种救济措施,主要针对境外债权人的自力取回问题,包括:①申请办理航空器的注销登记;②办理航空器标的物从其所在地的出口和实物转移。但是这两种救济措施必须经债务人同意且只能在债务人同意的限度内行使。在债务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这一条使得债权人可以要求航空器登记机关配合其办理注销与出口手续。[75]根据《航空器议定书》,这种救济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种是通过法院途径,另一种是通过申请登记不可撤销的注销与出口授权书(irrevocable de-regis⁃tration and export request authorization,IDERA)来实现的。缔约国在加入开普敦公约时,需要选择究竟采用哪一种方式。[76]
通过法院途径是指债权人依据《开普敦公约》第13条关于预先救济的规定,经债权人的申请颁发航空器注销与出口的命令。[77]所谓IDEAR是指由债务人签发的:①授予被授权方(债权人)向航空器登记机关与其他有关机关请求注销与出口航空器的授权,该授权是不可撤销的;②航空器登记机关或其他机关有义务尊重并配合被授权方的申请。[78]IDEAR经过债务人签字并向航空器登记机关登记后即发生效力。由于各国IDERA程序基本相同,因此为了便于理解,特将中国IDERA证书随附:
图三:中国IDEAR证书[79]
对于通过IDEAR途径的救济,在申请注销与出口之前,申请人应该提前书面通知有关利益方,包括债务人、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人、在标的物拥有利益的其他人。对于第三类人,债权人只有在注销或出口前的合理的期间内接到其权利的通知,才有可能知道其权利的存在,因此如果没有收到此种提前通知,则无义务将注销与出口事项通知这些人。[80]
(五)临时救济
关于临时救济,规定在《开普敦公约》的第13条中。根据该条,对于已经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在最终裁决前,依据债务人的先前同意,债权人可以申请临时救济措施,包括:保全标的物及其价值,占有、控制或者监管标的物,冻结标的物以及出租、管理该标的物由此产生的收入。[81]对于临时救济,也应该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在颁布临时救济命令时,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法院在颁布临时救济命令时,还可以附加一些限制,以保护其他利益人:债权人在执行临时救济令时,没有履行对债务人的义务;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主张在最终裁决中没有得到支持。[82]这些限制措施包括要求债权人提供必要的担保等。当然,在颁布临时禁令时,法院也可以要求债权人通知其他利益相关人。
图三:中国IDEAR证书[79]
对于通过IDEAR途径的救济,在申请注销与出口之前,申请人应该提前书面通知有关利益方,包括债务人、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人、在标的物拥有利益的其他人。对于第三类人,债权人只有在注销或出口前的合理的期间内接到其权利的通知,才有可能知道其权利的存在,因此如果没有收到此种提前通知,则无义务将注销与出口事项通知这些人。[80]
(五)临时救济
关于临时救济,规定在《开普敦公约》的第13条中。根据该条,对于已经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在最终裁决前,依据债务人的先前同意,债权人可以申请临时救济措施,包括:保全标的物及其价值,占有、控制或者监管标的物,冻结标的物以及出租、管理该标的物由此产生的收入。[81]对于临时救济,也应该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在颁布临时救济命令时,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法院在颁布临时救济命令时,还可以附加一些限制,以保护其他利益人:债权人在执行临时救济令时,没有履行对债务人的义务;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主张在最终裁决中没有得到支持。[82]这些限制措施包括要求债权人提供必要的担保等。当然,在颁布临时禁令时,法院也可以要求债权人通知其他利益相关人。
图三:中国IDEAR证书[79]
对于通过IDEAR途径的救济,在申请注销与出口之前,申请人应该提前书面通知有关利益方,包括债务人、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人、在标的物拥有利益的其他人。对于第三类人,债权人只有在注销或出口前的合理的期间内接到其权利的通知,才有可能知道其权利的存在,因此如果没有收到此种提前通知,则无义务将注销与出口事项通知这些人。[80]
(五)临时救济
关于临时救济,规定在《开普敦公约》的第13条中。根据该条,对于已经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在最终裁决前,依据债务人的先前同意,债权人可以申请临时救济措施,包括:保全标的物及其价值,占有、控制或者监管标的物,冻结标的物以及出租、管理该标的物由此产生的收入。[81]对于临时救济,也应该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在颁布临时救济命令时,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法院在颁布临时救济命令时,还可以附加一些限制,以保护其他利益人:债权人在执行临时救济令时,没有履行对债务人的义务;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主张在最终裁决中没有得到支持。[82]这些限制措施包括要求债权人提供必要的担保等。当然,在颁布临时禁令时,法院也可以要求债权人通知其他利益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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