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之间的优先性用于解决利益的竞合问题,《开普敦公约》的优先规则与《日内瓦公约》以及其他国内法基本相同,只是在涉及彻底销售的买方、承租人与附条件买受人时,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利益,公约做了特殊的规定。
依据《开普敦公约》第29条第1、2款,如果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多个利益,登记在先的利益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国际利益与未登记的利益,公约特别强调,即使先登记的利益是在已经知道存在其他利益的情况……下取得或进行登记的,也不影响先登记利益的优先性。[58]即使后登记的利益持有人是恶意的,其利益仍然享有优先性。
但是,在适用这一普遍规则之外,受到实践与英美法的影响,为了保护买方的利益,第29条第3、4款连续规定了两个例外,以保护彻底销售的买方、承租人与附条件买受人,第3款是对于彻底销售而言,标的物买方受到先登记利益的约束,但是不受未登记利益的约束,即使其知道该利益的存在。由此可见,一项未登记的利益是不影响买受人的,即使其知道该利益的存在。该条第4款中对于附条件买方或承租人取得对标的物的权利或利益的规定与此也是相同的。[59]对于这一优先性,各利益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并通过变更登记,取得约束第三人的效力。[60](www.xing528.com)
另外,在《航空器议定书》中,为了保证承租人与附条件买受人的占有与使用权,只要其本身不存在违约行为,则其占有与使用权不受到优先性的影响,不仅可以对抗出租人与附条件出卖人,也可以对抗担保权人。[61]
例如,在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公司向贷款人借款购买航空器,并以该航空器作为担保。经贷款人同意,租赁公司将这架航空器出卖给出租人SPV。承租人又经出租人的同意将该架航空器转租给次承租人,此时,同一架航空器上存在三个国际利益,为贷款人设定的担保利益、出租人SPV享有的出租人的利益以及在转租时承租人作为次出租人享有的利益。上述国际利益的优先顺序由其登记的先后顺序决定。一般来说,在交易结束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自行约定国际利益登记的先后顺序。[62]如果贷款人的担保利益没有登记,则该利益不得对抗作为买受人的S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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