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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物权研究:开普敦公约背景与目标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普敦公约》确立了五大目标,其相关的规定也是围绕着这些目的展开的,包括:1.创设一种国际利益,以便促进动产的融资。

航空器物权研究:开普敦公约背景与目标

上文提及,从性质上说,《开普敦公约》为统一实体法公约,为直接就国际民商事权利义务进行规定的国际条约。[28]近代以来,实体法方法主要表现为一种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和谐化(Harmonization),多体现为具有很大灵活性的一些示范法或合同法领域。对于前者来说,这只是为相关国家提供一种立法上的借鉴与参考,且示范法本身只集中于对实践的整理和总结,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于后者,各国立法在合同法领域的差距较小,并且合同法也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维度,因此在制订和适用中所遇到的阻力较小,因此在合同法领域较为容易实现统一化,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等,对于其他领域,则困难重重,尤其是试图统一各国物权制度的公约,而《开普敦公约》打破了这一禁忌。

20世纪70年代末,UNCITRAL针对动产担保利益法律的冲突和统一化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指出:担保利益的目的,与第三人保证一样,都旨在降低被担保的债权人债务无法被偿付的风险,在降低风险的范围内,扩大债务人的信用额度,减少其信用成本。一项担保利益,授予了被担保人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被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确保在担保物价值内与法律规定的程序内实现其债权。遗憾的是,尽管担保利益在扩大信用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很多国家却很少得到适用,尤其是债权人为外国人或者担保物位于外国时,主要问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的不统一导致了担保利益的不同方面可能被划入不同的法律调整,这就导致了法律冲突以及实践中的复杂与混乱;②当时的担保利益法律主要源于三个方面:占有型担保利益法律、借鉴土地抵押而发展来的非占有型担保利益以及权利保留型保留利益(retention of title),这三个方面均没有考虑到债务人就获得担保物或者制造担保物本身所产生的融资需求,在实践中,债务人融资最主要的目的恰恰是获得担保物,并且其能够提供担保的财产也仅限于此,上文说到,这种担保交易为无追索权的担保,航空器融资租赁即为典型的例子,投资人/SPV获得贷款的目的就是获得航空器,并以该航空器作为担保,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进行清偿,不得追及债务人的其他财产;③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也是非常缓慢且昂贵的;④在债务人财产上设立的多个担保利益或者其他请求权之间的优先性问题非常模糊,尤其是债务人破产时。[29]

早在1988年,一些国际私法学者就开始讨论在移动设备上设置担保利益的国际规则问题,1992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探讨工作组(Restricted Exploratory Working Group),召集大量学者、航空器生产商、航空器投资商等参与讨论,以确定就调整动产设备,尤其是航空器标的物、铁路车辆等交易中担保利益制定统一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过广泛的讨论和问卷调查,探讨工作组至少达成了以下共识:①有必要制定一个国际公约(或者规制);②该公约只适用于动产设备;③关于“Security Interests”,这个词应该被宽泛解释,以便可以适用于所有形式的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义务而在动产设备上设置的非占有利益(non-possessory interest)。[30]随后成立了研究组(Study Group for the Preparation of Uniform Rules on Certain International Aspects of Security Interests in Mobile Equip⁃ment)正式开始了公约的起草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最终于1998年形成了初步草案文本并提交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第77次会议讨论,会议赞成起草工作采取一个基本公约加三个议定书的意见,组织了三个独立的产业和融资工作组,即航空议定书工作组、铁路议定书工作组和空间议定书工作组,同步进行公约与航空器设备议定书起草工作。[31]

上文提及,《开普敦公约》的初稿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设立的研究工作组起草,其中涉及航空器的部分,得到了航空议定书工作组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协助,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则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邀请组成了一个航空器议定书小组起草,该小组由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和航空议定书工作组的代表共同组成。此后,经过3次国际私法协会政府专家委员会和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召集的联席会议对上述两个文本的审议,经修正的文本经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同意后,提交于2001年在开普敦召开的外交会议讨论,并于2001年11月16日正式通过并开放签署,[32]根据《开普敦公约》第49条第1款和《航空器议定书》第28条的规定,公约于2006年3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于2008年10月28日正式加入《开普敦公约》和《航空器议定书》。

《开普敦公约》确立了五大目标,其相关的规定也是围绕着这些目的展开的,包括:

1.创设一种国际利益,以便促进动产的融资。(www.xing528.com)

2.为债权人提供快速的救济,包括判决之前的临时救济。

3.为国际利益登记建立一套完善的登记制度。

4.对于特殊行业,通过制定公约项下相关的协议书,以满足行业的特殊需要。

5.通过上述措施,增加债权人的融资信心,提高动产设备应收账款的信用等级,降低借贷成本和信用保险费用,以利于各利害关系人。[33]

简而言之,就航空器交易的三种融资方式——在标的物上设定担保利益的贷款、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以及航空器租赁,建立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使得债权人确信,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公约就会有效地保护其权利,给予债权人及时有效的救济,并确保其享有据此可以对抗在航空器上竞存的其他权利人的优先顺位。[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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