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航空器来说,其登记是由法国航空器登记中心(French Aircraft Register)负责,根据法国法,只有在法国民航局登记的航空器才能在法国运营,而一架航空器能在法国登记的前提是该航空器为一个“适格人”(qualified person)所有或者租赁。该“适格的人”包括两种情况:①对于自然人,拥有法国国籍,无论住所位于何处。②对于法人,如果属于合伙(Societies de Personnes),合伙人或者执行合伙人(managing partner)为法国国籍,如果属于有限责任公司(Societe a Responsabilite Limitee),则多数股东且管理人员为法国国籍,如果属于股份有限公司(Societe Anonyme),则公司总裁、总经理且董事会大多数成员为法国籍;如果为非营利性合伙,则管理人员和3/4合伙人为法国籍。上述情况以外,其他人均为“不适格人”,航空器登记中心经过法国交通部的同意也可以依据具体的个案,在特殊情况下,经过申请也可进行登记,申请人必须自己说明申请理由,提供相关材料,登记中心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国交通部,经过交通部长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允许该“不适格人”登记航空器。[172]
对于法国法上登记的效力,一方面这是该架航空器在法国进行运营的前提条件,是确定一架航空器为法国国籍的依据,这与英美法系国家是相同的,但是另一方面也是确定该架航空器物权的排他性证据,因此,第三人可以依赖登记确定航空器的权利,如果第三人对此存在异议,第三人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这一登记存在着错误与不实之处,这与英国的非排他性证据、美国的无证据效力是不同的。[173]另外,除了航空器登记中心以外,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当事人也可能对航空器所有权进行其他形式的登记,例如,在公司与交易登记系统(Companies and Trade Registry),就企业的财产与交易状态进行登记,又如,上文提及的在当地法院进行的融资租赁登记,但是由于航空器登记中心的登记具有权利的证明效力,因此,这也登记不是必需的。
对于航空器租赁来说,当事人也会选择登记用于确定航空器的经营人,依据《运输法典》第L6131-4条,如果租赁的航空器导致其他人损害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该租赁已经登记,则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174]法国法上对于航空器租赁的登记并不是基于财产法层面的考虑,当涉及航空器侵害第三人时,登记视为第三人已经知道该航空器为承租人运营,不在出租人控制之下,因此,只能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上文所述,登记是确定航空器所有人与运营人的依据,因此,如果出现了转租,那么整个租赁链条的相关文件都应该进行登记,以确定航空器的所有人与经营人。(www.xing528.com)
对于航空器担保来说,法国法并没有规定特殊的登记规则,唯一要求是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证明担保的真实性,如果该文件不是法语的,需要附上法语翻译件;在进行文件登记时,并不要求进行公证,这与英美法系不同,但是如果该书面文件经过了公证,在债务人违约时,被担保人将被授予直接进行自力救济的权利;[175]对于买卖中的航空器,如果买方未全部支付货款,对于未支付的货款,法律自动授予卖方在该航空器上的担保权;对于尚未建造完成的航空器,一般不得设立担保,除非担保文件指明了拟用作担保的航空器的主要特征,并且买方已经出具了收据。[176]一般来说,担保的效力及于该航空器零配件,包括航空器的所有部分,例如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系统、权利证书等,但是需要在储存地点张贴公告(poster)通知第三人,并且在担保登记时也应该声明。[177]对于登记的效力,航空器优先权是最优先的,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担保物权,业经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仍未登记的担保物权。[178]登记的效力为自登记之日起的10年,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登记。[179]
一般来说,对于航空器发动机或者发动机部件,法国法认为发动机属于航空器的一部分,适用添附规则,因此无法在民用航空局进行登记,无论是所有权登记、担保登记或是租赁登记。但是这样的规定也存在着例外情形,跳出民用航空器登记系统,依据1966年法令,在实践中,还存在单独发动机(separate engine)的租赁与担保在商业法院进行登记的问题,例如,对于发动机租赁来说,如果当事人在租赁所在地的商事法院进行了登记,视为对第三人进行了通知,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于单独发动机的担保问题,如果在担保设立时没有被安装在航空器上,并且能够确保该发动机位于法国,或者位于其他承认发动机上可以单独设置担保的国家,也可以比照上述方式在商事法院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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