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说,美国法中的航空器占有使用权与英国法是相同的,只是应该注意《统一商法典》对于传统占有使用权的修正,尤其是涉及租赁、销售与担保之间的辨析。有关分析,请见上文。
上文提及,租赁就是在租赁期内以租金为对价换取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的交易,符合这种内容的交易均属于租赁,除特别规定外,应由《统一商法典》第2A篇调整。对于租赁合同的形式,实际上,租赁合同可以是任何形式,包括双方当事人以实际行动表明该协议的存在。[131]但是在实践中,一般都会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合同违约救济,英美法传统上分为可强制执行合同(enforceable contract)与非可强制执行合同(unenforceable con⁃tract),前者在违约时,可以要求违约方强制履行其义务;而后者仅能通过撤销合同、取回标的物、赔偿损失等形式进行救济。《统一商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租赁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性,除非:①除续租或购买租赁物外,租赁合同金额少于1000美元;②租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已经由被要求强制执行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表明双方已经达成租赁协议,并就租赁物和租赁期进行了规定,关于这一点,只要可以合理认定租赁物和租赁期,就应该认为租赁合同对此作出了有效的规定。如果合同文本忽略或者错误表述了当事人的合意,并不会导致其无效,但是仅能在书面文本所标明租赁期与租赁物范围内强制执行。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即使没有明确规定租赁物与租赁期,租赁协议仍然具有强制执行性:租赁物为了承租人而特别制造或者购买,不适合出租或者转卖给其他人;义务人承认租赁合同具有效力;承租人已经接收了租赁物。[132]因此,对于融资租赁交易来说,如果承租人违约,事后不愿意再承租租赁物,由于租赁物为承租人选择或者为承租人而特别制造,因此很难再出租出去,对于出租人将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出租人可以强制要求承租人履行承租的义务,承租人不得变更或撤销。[133]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来说,根据《统一商法典》,租赁物的供货方(supplier)对于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承租人享有的租赁利益范围内,也适用于承租人,但是不能影响供货方基于租赁物供货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供货方与出租人之间就供应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也对承租人生效,但是该变更或撤销需通知承租人;除此之外,供应方与出租人之间的供应合同,并不影响承租人就其与供应方之间另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因其他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134](www.xing528.com)
对于租赁来说,尽管本质上,这只是一种合同安排,且无需登记,但是租赁却具有很强的物权效力,租赁合同不仅对于租赁双方有效,并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租赁物的新购买人以及双方的债权人。[135]对于融资租赁来说,也是符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
总体上,第2A篇为《统一商法典》在传统租赁的基础上,对租赁交易实践的总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