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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的航空器担保物权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德国《航空器权利法》,一架航空器可以被设定抵押,用以担保一个货币债权,但是该抵押必须经过登记。作为大陆法系,与法国法一样,德国法起初也不承认在动产上可以设置抵押,但是1959年,德国通过颁布《航空器权利法》,以特别法的形式就航空器的抵押问题作出了规定。

德国法上的航空器担保物权研究

对于航空器的担保物权问题,德国主要规定在1959年《航空器权利法》(Gesetzüber Rechte an Lufahrzeugen)中。[116]依据一般法理,动产是不能设定抵押的,所以《航空器权利法》特别就航空器抵押问题做了特殊的规定。依据德国《航空器权利法》,一架航空器可以被设定抵押,用以担保一个货币债权,但是该抵押必须经过登记。[117]由此可见,登记是航空器抵押成立的生效要件。这一点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

同时,依据法国法,抵押属于一种非占有性质押,其生效也必须经过登记。因此,尽管在实现航空器非占有性担保的路径上有所不同,德国通过特别立法,而法国通过扩充质押的范畴,但是两国立法均要求这种担保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从基本理论上看,各国关于担保物权的认识是基本相同的,是为了确保一个债务的清偿,而在物上设立的物权。但是在具体分类上各国存在着差异,英美法系将担保物权分为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前者包括质押、抵押与财产负担三种,后者主要指留置权。美国法对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体现在《统一商法典》中,主要体现为一元化担保体系与担保制度功能主义立法。所谓一元化担保体系是指法律统一了担保交易方、担保物与担保交易的类型,并且就担保利益的设定、附着与补强做了统一的规定。而功能主义立法是指对于担保物权的认定应该注重对交易功能的认定,只要一项交易具有担保功能,就应该被视为担保交易。法国法中的担保物权范围很宽泛,包括了优先权、质押、所有权形式的担保、留置等,值得注意的是法国法传统上一直坚持动产不可设立非转移占有性担保这一原则,但是随着航空器这一类高价值动产在交易中经常被设置非转移性占有担保,法国法通过扩张动产质押的范围,将登记也视为质押的一种方式,从而变相承认了动产也可以通过公示的方式设置非转移占有性担保物权,例如传统意义上的抵押。作为大陆法系,与法国法一样,德国法起初也不承认在动产上可以设置抵押,但是1959年,德国通过颁布《航空器权利法》,以特别法的形式就航空器的抵押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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