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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下的航空器担保物权研究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英国法中,所谓担保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所享有的利益,旨在确保该另一方或者第三人债务的清偿。事实上,英国法已经不将两者进行严格区分,统称抵押。税务留置,是指针对一架航空器未缴税款而对该架航空器进行留置的情况,例如针对未缴纳的航空器买卖的增值税,税务机关对该航空器进行留置。

在英国法中,所谓担保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所享有的利益,旨在确保该另一方或者第三人债务的清偿。[49]英国法对于物上担保的规定是非常灵活的,但是担保的类型却是比较固定的,主要包括意定担保利益(consensual se⁃curity interests)和非意定担保利益(non-consensual security in⁃terests)。意定担保利益一般包括三种:质押(pledge)、抵押(mortgage)和财产负担(charge),前一种被称为占有性担保(possessory property),后两者被称为非占有性担保(nonpossessory property)。所谓质押一般是指针对有形动产,出质人将质押物的占有转移给质权人,一般不适用不动产与无形动产。抵押与财产负担都是一种非占有性担保。对于抵押而言,在抵押设置后,抵押人将抵押物的权利转移给抵押权人以担保债务,尽管此时抵押人通常仍然占有抵押物,并且抵押人可以行使回赎权(redemption),通过清偿债务,将抵押物的财产权利收回,这种回赎权是抵押权的应有之意,不可通过约定的形式更改或者取消,[50]如果实现担保的条件成就时,担保人没有行使赎回权,有约定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出卖抵押物实现债权,无约定时,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止赎(foreclosure),拍卖抵押物,实现债权。[51]与大陆法系一样,早期的抵押只适用于不动产,目前已经扩展到一切可以划入财产范畴的客体。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并没有这种制度,在译成中文时,有些学者又将其翻译为按揭。[52]权利负担是指在担保物的权利仍然保留在担保人手中时,担保人通过在担保物上设定一定的权利负担(encumbrance)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设定权利负担获得清偿,其实现程序是与抵押相同的。尽管抵押与权力负担均为非占有性担保,但是与抵押不同,财产负担不涉及担保物财产利益的转移,同时抵押的客体为抵押物,而权利负担的客体为凝结在担保物上的权利。[53]例如,在一项航空器融资担保交易中,以航空器担保债务的履行为抵押,以航空器上收取租金的权利担保债务的履行就为权利负担。尽管有着界限,但是这两个概念在实践中还是经常被混用。事实上,英国法已经不将两者进行严格区分,统称抵押。[54]综上,英国法中的意定担保可简单划分为占有性担保和非占有性担保,以质押指代前者,以抵押指代后者,除了在具体的实现程序上的差别外,基本可以以大陆法系质押与抵押的概念来理解。

非意定担保利益的种类很多,其产生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最典型的为留置(lien)。对航空器交易来说,在英国法上留置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机器留置(mechanics’liens),又称为技工留置(artisan's liens);法定留置,包括欧洲航管组织留置(Eurocontrol liens);航空排放留置(emissions liens);税收留置(Tax liens);等等。所谓机器留置是指留置权人因其向被留置物提供劳务或者原料而享有的一种担保利益,例如航空器维修商的留置权。在英国,航空器机器留置的权利人一般为具有合法资质的在英国,享有航空器机器留置的权利人一般为具有合法资质的航空器修护、维修、大修机构(Maintenance,Repair and Overhaul Organization,MRO)。欧洲航管组织留置是指欧洲航管组织针对其提供导航服务的费用而享有的担保利益。导航服务费用根据路线和航空器的重量确定,一般由中央航线收费办公室(Central Route Charges Office,CRCO)代表欧洲航管组织行使,其具体行使留置时,一般由欧盟各国的民航机构依据本国法律具体执行,在英国则为英国民航局(United Kingdom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可以留置欠缴费用的航空器外,还可以针对经营者名下的其他航空器进行留置。在行使留置权时,民航局可以直接发布命令留置航空器,不需要法院参与,但是在拍卖时,民航局必须申请法院的拍卖令。[55]这种留置对于投资人或出租人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风险,欠缴导航费用的是作为承租人的航空器经营人,但是拍卖的却是出租人的航空器,因此很多学者对这种留置权有反对声音,认为其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中的关于财产权利的规定。[56]航空碳排放留置,是依据欧盟2008/101/EC指令和欧盟ETS指令第16条第1款而规定的,对于违反欧盟ETS指令的航空器进行的留置。这种留置措施类似于欧洲航管组织留置,可以留置运营人名下的其他航空器,留置决定的做出无需法院参与,但是航空器的拍卖需要法院命令,当然对于这种留置是否符合《芝加哥公约》与《〈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的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税务留置,是指针对一架航空器未缴税款而对该架航空器进行留置的情况,例如针对未缴纳的航空器买卖的增值税,税务机关对该航空器进行留置。[57](https://www.xing528.com)

除了上述两者担保以外,英国法还有一种半担保(Quasi-Security)利益,一般是指权利保留型担保(reservation of ti⁃tle)。[58]这种担保一般没有现行法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合同的约定,以保留权利的方式实现担保的目的,例如租购合同或者其他附条件买卖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融资租赁交易而言,如果出租人无意在租赁期结束后收回租赁物,保留租赁物所有权的目的仅仅是保证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那么这种情况也被称为半担保,这种做法看似借鉴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篇关于动产担保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内容上却是不一样的,英国法仍然视出租人为所有权人,其权利依据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人的地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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