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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所有权的特殊性及其在民用航空器中的适用性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而作为特殊物权,航空器所有权,顾名思义,权利的客体为航空器,即航空器所有权人依法对航空器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军用航空器受到军事法律的规制,自成一体,故本书仅指民用航空器。[12]对于传统航空器所有权而言,上述概念仍然适用,只是将其客体限定为航空器而已。但是对于英美法系来说,其所有权概念与我们的认识截然不同,这直接导致其对航空器所有权的认识也截然不同。

航空器所有权的特殊性及其在民用航空器中的适用性

所有权为整个交易的起点与核心,对于围绕着航空器买方与卖方、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及航空器担保利益的整个法律体系均具有重要意义。据说在当代,如果一个航空器交易已经完成,那么该交易各参与方可能彼此看看对方,然后很肯定地说:该航空器归这个房间里某某所有。[9]

一般意义来说,我们所认识的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其拥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0]而作为特殊物权,航空器所有权,顾名思义,权利的客体为航空器,即航空器所有权人依法对航空器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军用航空器受到军事法律的规制,自成一体,故本书仅指民用航空器。对于一个完整的所有权来说,上述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被称为四种基本权能。所谓占有,是指权利人对物的实际持有、控制、管领或者支配之下的一种状态。使用则指依据物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毁损物或者变更其物理状态的情况下对其使用。收益则指收取原物所生之新增价值的权能,包括收取利益、孳息、租金等。处分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实上处分,如灭失、抛弃等,另一种则指法律上处分,如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等。[11]所有权作为一种弹力性物权,其权能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并回复原状,即所有权人可以限制其权能,将部分权能转让他人行使,一旦此种转让结束,所有权即恢复至完满状态。[12]对于传统航空器所有权而言,上述概念仍然适用,只是将其客体限定为航空器而已。(www.xing528.com)

但是对于英美法系来说,其所有权概念与我们的认识截然不同,这直接导致其对航空器所有权的认识也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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