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租赁不同,作为标的物的航空器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年限的。在经济年限内,航空器折旧的速度是非常快的,这也就决定了,在交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其他利益方应该得到快速而有效的救济。
航空器交易多围绕着救济进行,一个完善的救济结构是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以航空器跨国融资租赁为例,在主交易结构之外,出租人、投资人与第三人也同时签订了大量的三方协议或者授权书,以保证出租人能够随时了解航空器的权利状态,在承租人可能出现违约或者航空器可能会被第三人扣押的情况下及时进行救济,取回航空器。这些为了保护出租人利益的外围协议包括:IDREA、导航费用查询授权书、机场费用查询授权书、ETS查询授权书、航空器注销授权书,AWA(Airframe Warranty Agreement)、EWA(Engine Warranty Agree⁃ment),等等。
以导航费用查询授权书为例,该授权书为一国空管机构经承租人申请,例如在欧盟为欧洲航管组织(Eurocontrol),授权出租人查询导航费用缴纳情况,保证出租人能够了解导航费用的缴纳情况,防止在承租人未及时缴纳导航费用时,该航空器被空管机构扣押。一旦出租人发现导航费用没有及时缴纳,其航空器有可能会被扣押时,其将按照租赁协议立即行使取回权,以免其航空器被扣押。机场费用查询授权书、ETS授权书等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
上述的交易框架是在多年的经验基础上总结而成的,不可能不完备。但是在出现了债务人违约或者航空器可能被第三人扣押的情况时,债权人能否及时进行救济就只能交给法律来解决了。在一个对债权人的保护比较完善的法制环境中,这一问题对债权人带来的困扰就比较小,相应地债权人就更愿意投入到航空器交易中去,债务人也能更容易地获得航空器融资。因此,完善的航空器物权救济体系对于航空器交易的发展确实发挥着很大的作用。(www.xing528.com)
强调快速救济,应当能够保证在破产或进行清算时,债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和迅速受偿的权利能够得到尊重和保护。在实践中,上述目的的实现取决于以下三点:有关国家的财产权利登记系统;当债务人违约时,迅速执行航空器财产的可能性;当债务人破产或清算时,实现其合同权利的可能性。[42]
快速救济对于交易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对于国内法中存在比较完善的快速救济制度的国家,其法律往往对于当事人非常具有吸引力,例如英国法与美国法,这也是目前90%以上的航空器跨国交易都适用这两国法律的原因之一,关于这些国家的具体救济制度将在下文介绍。另一方面,建立有效的快速救济制度也是《开普敦公约》的特色与目的,除了国际利益体系、权利登记体系外,快速救济制度也占据了《开普敦公约》大量的篇幅。因此,早期研究航空器物权的学者,大多将其注意力放在航空器物权的快速救济上面,例如航空器的取回权,这也形成了航空器物权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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