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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物权特点及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航空器本身的特性决定了航空器物权的特点。航空器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属于高价值、能够快速移动且折旧速度非常快的动产。与此相对应,本质上,航空器物权问题属于财产法的内容。这两大公约旨在统一航空器物权的某一些方面,为航空器的跨国交易扫除法律障碍。由于航空器的高价值性,为了降低使用成本,航空器物权中的所谓“利用”属性将会越来越得到重视。

航空器物权特点及研究成果

众所周知,航空器是一种高价值的动产标的物,一般而言,大部分喷气式公务机的价位处在800万~3000万美元,涡轴式直升机和涡桨式固定翼飞机价位多在200万~700万美元,活塞式运动型飞机或教练机的价值主要在30万~70万美元,[36]更何况动辄上亿美元的大型喷气式客机,其价值往往远远超过一般的不动产。另一方面,航空器为高速移动的动产,一架航空器从地球上任何一点出发,在几十个小时内,都可以到达任何另外一点。这就使得航空器始终处于高速移动的状态之中,依据物之所在地法很难确定航空器的物权状态,更何况地球表面更多的面积为公海,不处于任何主权国家范围之内。航空器本身的特性决定了航空器物权的特点。

1.航空器物权的复杂性。航空器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属于高价值、能够快速移动且折旧速度非常快的动产。因此,为适应这种动产的特点,航空器交易具有比其他财产性交易更复杂的交易目的与交易结构,这就导致航空器物权问题非常复杂。首先,作为一种高价值交易,当事人具有强烈的融资需求,一般多采用杠杆交易的方式,以诸如贷款等方式引入外部投资,因此往往一个交易涉及多方的交易参与人。其次,为了方便融资,当事人多创造性地采用多种交易方式,以达到融资的目的,因此基于财产权的融资方式(title-based financing)与基于租赁的融资方式(lease-based financing)就被大量采用,例如,以让与担保或所有权保留等方式进行担保。这就使得交易的形式与交易的目的产生了脱节,给传统的航空器物权体系带来了挑战。最后,由于航空器具有高价值,而航空业市场波动较大,因此当事人特别注意风险的防范,例如,采用SPV等破产隔离制度,引入无追索权的担保,要求建立和完善快速救济制度,等等。毫无疑问,航空器交易的复杂性必然会给传统的航空器物权体系带来挑战,因此非常有必要详细梳理航空器物权制度,为航空器交易的发展解决法律障碍

2.航空器物权的涉外性。由于航空器的高价值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航空器融资与交易早已跨越国界,成为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商业活动之一。在实践中,一项交易往往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甚至可以说,航空器交易自产生之初就具有天然的国际性。与此相对应,本质上,航空器物权问题属于财产法的内容。由于财产法的属地性,航空器物权法律也自然呈现出属地性。而航空器本身又具有高速移动性,很短的时间就会从一国飞到另一国。因此,相对于其他财产,这种因属地性而带来的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更加严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主要体现在《日内瓦公约》与《开普敦公约》。这两大公约旨在统一航空器物权的某一些方面,为航空器的跨国交易扫除法律障碍。但是,一方面,这两个公约都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对于超出其范围的问题,必须依据相关国内法才能解决;另一方面,这两大公约的适用也必须立足于国内法的背景。因此,全面系统地梳理相关国内法与公约的规定就显得非常必要了,只有准确地理解这些法律的内容,才能正确适用这些法律。(www.xing528.com)

3.航空器所有权的合成性,即航空器物权对于添附规则的突破。[37]航空器本身具有高价值,但是组成航空器的一些部件也具有高价值,例如,机身、发动机、无线电设备等。对于这些部件,无论是安装于其上还是暂时拆离,都可以单独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均可被视为价值高昂、彼此独立的动产,并且越来越多地被分别交易、分别融资,这就突破了传统上添附和分割规则。[38]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0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对于这些部件,其本身价值较高,且有很大的通用性,将其单独视为物权客体,有利于减轻航空器整机的融资压力

4.航空器物权的焦点从“所有”到“利用”。由于航空器的高价值性,为了降低使用成本,航空器物权中的所谓“利用”属性将会越来越得到重视。近代以来,一方面,市场越来越趋向于将物作为谋取利益的工具,而开始不再关注自己是否实际占有、使用该物,以保证自己的物能够在市场流转中不断得到利用与增值;从另一个方面说,权利人更为关注对物的支配权,包括对使用价值的支配、对担保利益的支配等,只要能够保证其对物权的支配权,至于物究竟为谁所有,权利人并不担心。[39]比如,据不完全统计,国内航空公司在册飞机中有58%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其中融资性租赁占20%,经营性租赁占38%,[40]如果再加上保留航空器所有权的买卖或贷款,即形式上的租赁,那么可以说,在我国目前所有在册的航空器中,大部分都是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收益相分离的。航空器的这种“所有”与“利用”的分离,有利于充分实现航空器的交换价值与经济价值,这也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例如,在航空器融资租赁或者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租人或所有权人保留航空器的所有权,其目的不是实际收回航空器,而是以保留所有权的方式获得一种担保利益,确保在对方违约时能够迅速取回航空器。这种对于“利用”的重视,正在日益改变着传统上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建立在物权法定基础之上的物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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