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般来说,意思自治原则多适用于涉外合同领域,是指对于民商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准据法,法律允许当事人自己进行选择。[34]由于物权关系到一国的当地秩序,因此在涉外物权领域,意思自治原则一直是不被承认的。意思自治原则高度重视标的物的自由流动,经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也保证了结果的可预测性。近年来,从航空器跨国交易的实践来说,当事人自己对航空器物权进行法律选择也已经是一项惯例。
一般来说,意思自治原则多适用于涉外合同领域,是指对于民商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准据法,法律允许当事人自己进行选择。[34]由于物权关系到一国的当地秩序,因此在涉外物权领域,意思自治原则一直是不被承认的。
随着近年来国际私法制度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也开始走出合同法领域,向其他领域扩展其影响力,其中就包括涉外物权。当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传统上针对某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设定一个连接点的做法,其僵硬性的弊端日益明显,尤其是针对运输工具,包括船舶、航空器等,以及运输中的货物。上文所述无论是行为地法、物之所在地法还是登记地法,都存在着难以弥补的缺点与不足。因此,各种灵活性法律选择的方式开始大行其道,其中就包括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物权领域的引入。
意思自治原则高度重视标的物的自由流动,经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也保证了结果的可预测性。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允许当事人就其动产物权选择可以适用的法律。[35]由此可见,作为特殊动产,航空器涉外物权所适用的法律当然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至于担忧法律授予当事人这一选择权是否会导致弱势一方权利受损,在航空器跨国交易领域,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无论是银行还是航空公司,其实力与经验都足够让其做出理性的选择,更何况航空器交易自产生之初就吸引着经验丰富的会计师、律师等参与,无论哪一方均能获得专业的辅助服务。(www.xing528.com)
近年来,从航空器跨国交易的实践来说,当事人自己对航空器物权进行法律选择也已经是一项惯例。由于法律灵活,并且对于债权人也能够提供更好的保护与救济,因此英美法得到了普遍的适用。在大部分情况下,我国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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