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乘以确定的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金额的税收优惠方法。
东东枪文化公司的老板询问会计小刘:“我看兄弟公司那几家的会计都说进项税额能够加计抵扣了,咱们公司能不能使用这个好政策呢?”小刘仔细回忆了一下关于增值税加计扣除的政策,失望地告诉老板:“新政策针对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咱们公司虽然属于现代服务业,但是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可以享受这项政策的。”了解政策后的老板只能长叹一口气:“哎!这政策也是,怎么不照顾照顾小规模纳税人呢!”
前面已经介绍过,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主要的抵扣方式主要为凭票抵扣,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海关缴款书等作为抵扣的依据。还有一些特殊项目需要计算抵扣,例如农产品的收购。
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时,实行一比一抵扣,也就是说,发生多少进项税额,在允许抵扣的情况下便可以抵减多少销项税额,这是我们熟悉的抵扣政策。2019年,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出台了新的抵扣政策,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加计抵扣。关于进项税额加计抵扣有两条政策,一条是针对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企业,另一条仅仅是针对提供生活服务的企业。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如下: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如下: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www.xing528.com)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从上述两条优惠政策可以看出,对于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经营业务不同,可以进行10%或15%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在计算计提的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时,只需要用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乘以10%或15%即可。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不能够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如果前期已经抵扣并且进行加计抵减抵扣的,在当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抵扣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转出。
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规定比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通过公式我们可以看到,在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中,有一项为“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期在进行加计抵减之前,当期的应纳税额已经为零了,所以要将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一种是当期在进行加计抵减之前,当期的应纳税额为正数,但是小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剩余没有在当期抵扣的加计抵减额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只有当期在进行加计抵减之前,当期的应纳税额为正数,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本期才需要缴纳增值税,此时结转下期抵扣的数额为零,即下期计算时,“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这一项目为零。
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企业,应当合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对进项税额进行加计抵减,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财务总监说
使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进项税额加计扣除的规则,在合法范围内运用优惠政策节税,切勿私自扩大政策范围,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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