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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财税解决方案:10人以下节税操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销售商品时,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或者所签订的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发出货物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发出货物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经过小刘的联系,东东枪文化公司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公司免交了三季度增值税。

小企业财税解决方案:10人以下节税操作

关键词: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指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业务往来时的款项收付时间和收付方法。

企业销售商品时,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我国税法对于不同结算方式下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如下:

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款是否收到,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款是否收到,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或者所签订的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发出货物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发出货物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所销售的货物为卖方生产的,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0年9月27日,东东枪文化公司销售了一批价值10万元的文化用品,公司尚未收到货物货款,会计小刘查询公司本季度的销售情况,发现本季度的销售额已经达到了27万元,为了减少增值税税款的缴纳,小刘赶忙联系了购货企业,希望企业能够在10月支付货款,购货企业欣然同意了小刘的请求。经过小刘的联系,东东枪文化公司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公司免交了三季度增值税。

销售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本企业的货物,发出货物时不确认收入。当收到代销单位提供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货款时,证明销售已经完成,以两种时间中较短的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存在一种现象,销售企业将货物发出后,很长时间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回款,企业就将这部分发出的存货一直不进行销售收入的确认。对于这种特殊情况,我国税法另有规定。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已经实现,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实战案例(www.xing528.com)

B企业为服装生产企业,2019年1月1日,发出3000件服装给服装销售企业N企业代销,发出货物180天时,仍未收到N企业的代销清单和货款。B企业发出的3000件服装,于2019年12月1日收到代销清单并取得货款,B企业的财务人员在12月确认这部分收入。

3000件服装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4万元,代销货物的销项税 额=24×13%=3.12(万元),B企业2020年12月的进项税额为12万元,足够抵扣代销货物的销项税额,B企业当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案例中B企业实际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的时间已经超过180天。B企业在超过180天时没有确认收入,违反税法规定,会为企业带来税务风险。虽然在实际收到代销清单时B企业没有缴纳增值税款,看似为企业带来利益,潜在的税务风险却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B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实战案例

接上一案例,B企业在2019年6月对这部分代销商品确认收入。由于B企业的进货集中在年初和年末,在年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6月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B企业代销货物的销项税额=24×13%=3.12(万元),2019年12月B企业对这批代销商品全额缴纳增值税。

案例中的B企业在年初和年末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在年中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导致其在6月多缴纳了3.12万元的增值税款。企业在代销商品满180天时所处的月份没有足够进项税额用来抵扣税款的情况下,可以在满180天之前将代销的货物收回。收回后的一段时间再重新发出,就可以将纳税义务推迟,为企业减少运营资金的损失。

财务总监

选择恰当的结算方式是企业延迟纳税义务时间、减少税款缴纳的一种方法,在选用这种方法节税时,企业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应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防止因应确认收入而未确认导致的税款缴纳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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