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并非普遍征收,仅对特定产品征收,这部分产品并不是老百姓生活的必需品,国家对其征税主要是为了宏观调控和增加税收。因此,消费税优惠政策很少,远远不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节列举两个消费税税收优惠新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须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①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www.xing528.com)
②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③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上述两个免税政策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出台的,不是单独针对消费税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费)都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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