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虽然与传统金融使用的技术和金融模式有所不同,但其仍然没有脱离金融的范畴和功能,所以其面临的风险种类依然与传统金融机构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在这些风险类别中有的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先进技术和模式得到了很好的规避,而有些风险却因为技术的安全性、模式的创新以及监管的缺失而大幅增加,甚至具有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性质。下面主要从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三个角度出发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和具体表现。
(一)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其运营模式主要分为第三方支付及基于第三方支付的财富管理、P2P借贷、众筹融资、电商小贷以及虚拟货币。鉴于这些主要运营模式,以及巴塞尔银行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对金融机构风险的分类,我们将互联网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主要概括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一,信用风险,即借款者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和足额地偿还债务或贷款,而使债权人或银行未能得到预期收益的风险。形成信用风险的原因有两个,即宏观经济运行周期和影响公司经营的特殊事件。发生信用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为P2P网络信贷和电商小贷。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来源具有非真实性与非可靠性,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自身的大数据分析技术的选择或算法的设计不够有效和完备,互联网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或个人贷款的时候,对他们的信用审核过于宽松,潜在的信用风险不断累积。在经济周期上行的时候可能还不会出现太大的风险,一旦宏观经济周期开始下行,这些积累的信用风险会突然爆发,轻则会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的收益带来很大的损失,重则会导致这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破产,并带来一系列重大的社会问题。
第二,市场风险,即未来市场价格的波动,例如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等的波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现其既定目标带来的不利影响。一般来说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产生影响,一种途径是直接对其产生影响,另一种是通过影响其竞争者、资金的供给者或需求者而间接对其产生影响。发生市场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是基于第三方支付的财富管理。由于目前中国第三方支付的财富管理(例如余额宝、理财通等)几乎都属于货币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只有利率的波动会对其收益率造成影响。但是由于其只是一个第三方的理财平台,利率波动的同时其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会随之波动,所以利率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的直接影响几乎为零。除了直接影响之外,市场因素的波动可能会对各个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收益率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导致其资金供给者(也可称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增加或减少,这会使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收益轻微变动。总之,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的市场风险不大,最起码在现在的这个发展阶段来说市场风险不会危及到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的生存,更不会带来系统性风险。
第三,流动性风险,即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无法及时获取充足资金,或不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获取充足资金来为负债的减少和资本的增加进行融资的风险,即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变现资产以清偿债务,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筹集资金以购买合意资产从而影响其盈利水平甚至导致破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形成的原因复杂,除了因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计划不完善之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领域的管理缺陷同样会导致流动性不足,甚至引发风险扩散,造成系统性风险。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基于第三方支付的财富管理、P2P网络信贷和电商小贷。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供给者或投资者主要是普通的个人投资者,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风险厌恶倾向,对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高低很敏感,所以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只有在为这些资金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例如,投资于风险较低的货币市场基金或为投资者提供保本担保等)的情况下才会吸引投资者投资。一旦发生操作失误或出现不利消息(即使该消息可能只是谣传)导致投资者对某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失去信任,就可能发生大规模的挤兑风潮,加上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的资金实力较弱以及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的因素,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很可能会因资金链紧张或断裂而破产。
第四,操作风险,即由于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效,或外部事件的冲击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的来源主要分为内部欺诈、外部欺诈、产品的性质或设计有问题、技术软件或硬件问题引起经营中断或系统出错、以及设计执行、交割和交易过程管理的风险事件等。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都可能发生操作风险。鉴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开放性和高度依赖现代信息技术的特性,以及当前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监管制度的政策尚不完善情况,操作风险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越来越重要的风险之一。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与传统金融的不同之处在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分散和化解了部分人员操作失误所带来的风险,但也通过传导效应放大了由内部程序和系统出现问题所带来的风险。下面我们从人为操作风险、内部程序不完备风险和技术风险三个角度来具体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
人为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模式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现代信息技术大大降低了人为操作风险的程度,但是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来源具有非真实性和非可靠性,给互联网金融内部和外部人员参与诈骗、盗用资产、洗钱套现创造了便利性。例如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的内部人员可能会隐瞒或伪造交易信息,利用职业便利窃取账户资金等;外部人员也可能通过伪造信用信息来骗取信贷资金,或用这些资金投资于和项目申报时所说的用途完全无关或风险高的多的项目。
内部程序不完备风险。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期阶段,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涉足金融行业的时间很短,自有资金规模很小,所以在监管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下,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为了控制成本或由于经验不足都没有很完备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金融产品的设计也有很多漏洞,风险分散能力或程度不足。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很可能会使资金期限匹配不当,资金投放分配的领域不合理,在高杠杆率和没有合理风险分散机制的情况下,这可能会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导致资金链断裂。
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开放的计算机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之上的,这些网络本身的缺陷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风险,使其很容易受到网络黑客、病毒和木马的攻击和传染,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账户资金被盗,或者系统出错和经营中断等。此外,由于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系统大多数是通过外包或购买的形式获得,其系统维护、技术保障和应急管理投入相对不足,抵御黑客供给和防范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较差,这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带来了较为严重的操作风险。
第五,法律风险,即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因违反监管规定和原则而陷于法律诉讼或遭到监管机构处罚,进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其中也包括由于法律或监管规则发生变化而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正常运营,甚至导致其竞争力下降或无法生存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期阶段且金融模式创新日新月异,所以我国监管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性质和业务模式的界定还不清晰,监管主体和监管方法也存在空缺,这就导致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的有些操作模式和运行方式不规范,很容易陷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陷阱之中。最容易发生法律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众筹融资等网络融资平台,由于我国在资金监管、信贷双方的信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业务范围等领域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所以一旦出现诈骗或非法套现等情况,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和资金供求双方的权利就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因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损失。另外,部分网络融资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在推出理财模式的时候承诺高收益,部分收益率甚至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这就很容易使其陷入高利贷的嫌疑,很可能会受到监管机构的罚款或关停。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指的是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或资金供给者。由于互联网金融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和创新的金融模式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幅降低,很多原来享受不到金额服务的普通个人(长尾客户)开始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投资或理财,以增加自己的财产收益。相对于机构投资者或传统金融机构所服务的大客户,这些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具有更高的风险厌恶性,所以资金的安全性对他们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是互联网金融自身的风险特性使得消费者不仅资金安全性的得不到有效保证,信息安全也可能会受到破坏,具有信息泄露的风险。同时,由于监管法律法规的缺位,消费者自身金融理财知识的匮乏以及有限理性,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很容易陷入信息不对称风险之中。最后,鉴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人数众多且投资数额较小的情况,以及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一旦消费者的资金遭受损失就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风险表现形式。(www.xing528.com)
第一,资金安全风险。资金安全对于普通的互联网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为了吸引普通消费者投资,都承诺可以随时赎回资金、承诺资金收益率,甚至为此提供担保。但是这种担保或承诺最终可能只能沦为一句空话,其原因有二。首先,由于互联网金融不具备传统金融机构的终端识别设备、密钥保护措施以及严格的管理方法,所以其网络系统存在较大的技术安全风险,很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导致客户账户资金被盗取。其次,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在宽松的监管环境下的业务操作可能不规范,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也不完善,一旦受到不利冲击,其很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裂,难以返还消费者账户的资金,甚至出现“跑路”现象。
第二,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为了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投资必须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进行注册,有时互联网金融平台还和消费者的社交网络账号和电子商务购物账号绑定,这就使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能够获得消费者的各种信息(其中包括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状况、消费习惯、社交网络信息等),这些信息在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或存储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网络黑客的盗取和篡改。甚至有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还会用这些信息来进行金融交易之外的其他目的,例如将这些信息卖给其他商业机构,使消费者的信息随时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第三,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当前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空缺,有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推出的金融产品缺乏透明性,信息披露不够详细和完善。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又都是普通的个人消费者,很多消费者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所以,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并趋向复杂化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和容易通过隐瞒资金的投资去向和风险,并承诺资金的安全和高收益来吸引消费者,增加了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第四,资金追偿风险。首先,由于法律空缺,一旦互联网消费者的账户资金遭受不当损失,在无任何纸质凭证的情况下,对损失进行追偿诉求几乎不可能得到满足。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的投资大部分是小额投资,而且一个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的消费者人数众多,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个人在得不偿失或者存在搭便车的情况下是没有动力去诉诸法律的,因此消费者追偿损失资金的动力会很小,能够得到赔偿的机会也不大。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方的风险——反洗钱风险
反洗钱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和挑战。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反洗钱问题首先受到了美国和欧洲国家的重视,并开始在各自国内立法对洗钱活动进行监管。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各国国内反洗钱立法的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工作进入了制定全球公约和专门组织的阶段,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洗钱的声明,以及专门的反洗钱国际组织一一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A)的成立等。当前,国际反洗钱工作已经进入实际操作层面。我国其他许多国家都在其反洗钱法律体系中规定了“了解你的客户”制度,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报告豁免责任制度、派驻制度和联络人制度等。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给洗钱活动创造了便利条件,近年来洗钱犯罪活动呈现出总体数额巨大、犯罪工具智能化和过程更加隐蔽的趋势。我国洗钱犯罪活动最常实用的几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是虚拟货币、第三方支付和以第三方支付为基础的财富管理、P2P网络借贷等。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即在监管的真空下野蛮生长阶段,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反洗钱风险很大,监管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困难重重。
首先,由于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主体的滞后和缺失,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没有了解客户、保存交易记录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意识和动力,这给洗钱活动创造了可乘之机。目前,除第三方支付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并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之外,中国对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均处于真空状态。
其次,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大数据性、跨时区性、即时性和无纸化特征也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无法在技术上了解客户、保存交易记录和发现大额和可疑交易,或者需要花费巨大成本才能做到,而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的规模和实力还比较小,没有能力对客户的身份进行有效识别,核实和控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以及完整和真实地保存交易记录,这就给反洗钱工作追踪和监测可以资金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第三,目前各个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的信息系统尚处于分割状态,虚拟化的系统又增加了在不同的互联网机构和平台开设账户和办理业务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这很容易使一个客户在使用不同的账户分别在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反复多次进行洗钱活动,单从一次交易或一个平台来看可能很难发现交易的可疑性。这使得监管部门很难掌握反洗钱工作所需的充分信息,大大降低了反洗钱工作的效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