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政治因素方面,政府越来越重视社会弱势群体和社会正义,中国的公共政策逐渐向有利于农民工的方向发展(岳经纶,2006),例如温家宝总理2003年10月为农民工追讨欠薪事件,带动农民工追讨欠薪政策纷纷出台,各地政府、社会展开各种规模的讨薪行动。同时城市失业率有所缓解,政府有更多的精力和资源集中于农民工的问题。其次,在经济因素方面,农民工越来越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在中国制造业中的基础地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在农民工短缺的地区,企业和政府开始反思现有的政策。最后,在迁移工人边缘化的过程中,学术界、媒体和社会各阶层都对迁移工人的问题给予了积极的关注和呼吁。同时,移民本身的成长,特别是新一代的权利保护和平等意识,敦促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时调整相关政策,以满足实际需要。
2003年,国家提出了“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政策方针(国办发〔2003〕1号),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发〔2004〕1号)首次提出“城市农村劳动力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正式纳入产业工人行列。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建议》(中发〔2006〕1号)指出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不断增加农民的务工收入,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2006年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国函〔2006〕19号),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及全国妇联等31个部门、单位和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劳动保障部负责。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农民工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国务院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执行和完成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协调解决政策执行困难的问题。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发布全面系统性的农民工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该文件提出解决农民工问题要坚持“公平待遇、平等待遇、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政策原则。国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思路与目标逐渐明确,越来越多地保护到农民工城乡流动中的就业、工资、劳动、子女教育和保险等问题。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再次强调: 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2011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强调要保证进城落户的农村人口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益;对暂时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完善相关制度。着力解决当前劳动报酬方面的突出问题,包括儿童教育、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和职业安全卫生等问题。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为其他临时居民在当地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要集中清理造成临时居民学习、工作和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关于未来引进的就业、义务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临时居留证制度逐步实施,具体措施在公安部同有关部门按照程序研究制定批准后实施。
2012年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入学考试的意见》深入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结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考试的实际需要和进城人口教育资源的承载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考试工作。(www.xing528.com)
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4〕25号)。这些意见从3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11项具体政策措施。(1)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小城镇建设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有序自由化大中城市落户,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有效解决户口迁移的关键问题。(2) 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居住证制度和完善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3)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城市住房保障覆盖面的扩大,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0号)。提出了政策措施的4个方面。(1) 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创业就业。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高计划,努力实现农村初中、高中未升入普通高中、大专的毕业生接受职业教育;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2) 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落实农民工和同工同酬城镇职工的原则;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强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的职业病防治和援助的行动,以确保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查雇主和用人单位的患病者享受同样的生活和医疗保障。(3) 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公立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向农民工子女开放,完善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把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规划城镇居民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城镇农民工安置。(4) 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各类学校给农民工提供夜校等,推出新的公开培训。
201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6〕第44号)规定了10项具体政策措施: (1)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2) 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3) 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4)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5)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6) 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7)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8) 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9)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10)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016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从3个方面提出了推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具体举措。(1) 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除了大城市,完全放宽参军进城、农村学生升学等重点人群定居城市工作的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全面开放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口落户的限制;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要分类制定解决的政策,减少在城市定居的限制。(2) 制定实施配套政策。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财政建设资金补贴机制,加大对吸纳更多的农业转移人口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增收联动机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建立农民进城落户。确保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入分配权的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确保落户后在同城享受住房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同等待遇,促进居住对未落户的城镇常住居民实行全覆盖许可制度。(3) 强化监测检查。完善结算统计制度,加强专项检查与政策效果,包括在城市中解决非户籍人口,并将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2019年第14号)要按照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部署和农村振兴的战略规划紧密联系在一起,分“三步走”来实现。到2022年,初步建立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制度基本开放,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消除,城乡统一建设用土地市场基本完成,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明显提高,农村产权保护交易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农村治理体制不断健全,经济发达地区、都市区和城市郊区率先进行体制改革。到2035年,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城镇化进入成熟期,城乡发展与居民生活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基本建立了城市和农村有序流动的人口迁移角度,全面形成了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全面建设城乡包容性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实现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1世纪中叶,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发展成熟定型。城乡全面融合,农村全面振兴,基本实现全民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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