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能动司法实践与建议-能动司法的表达与实践

能动司法实践与建议-能动司法的表达与实践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践中,通常称人民法院出的建议为“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建议为“检察建议”。应该明确的是,发出司法建议不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不是在履行解决纠纷的法定职责,而是在裁判案件之外对审判职能的延伸。

能动司法实践与建议-能动司法的表达与实践

按照辞典的解释,司法建议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但又不属于自己的权限范围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应当采取某种措施的具体建议”。[1]在我国,司法机关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概念,[2]但依据中央的有关文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此,相应地,司法建议的发出主体也包括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通常称人民法院出的建议为“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建议为“检察建议”。本书所指的司法建议特指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依据我国司法建议的现状,可以将司法建议理解为,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与执行过程中,针对案件所涉单位或相关部门在管理机制体制、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填补漏洞等方面的书面建议。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如果秉持司法克制的理念,则应该遵循被动、中立、消极的原则,实行“不告不理”,一般不应主动介入和干预社会生活。然而,如果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活动中发现了涉案单位、相关部门或者政府机关在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可以,而且也应该就该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由此实现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主动”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于国家与社会的政治任务与社会目标,是能动司法的一种有效方式。应该明确的是,发出司法建议不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不是在履行解决纠纷的法定职责,而是在裁判案件之外对审判职能的延伸。如果运用得当,是有利于预防纠纷与化解风险的。有学者指出,司法建议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长期存在的一项制度实践,是“人类理性应对制度困境的典范”,[3]是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体系中所未见的中国独创之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4](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