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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与法院调解的表达与实践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现行立法,审判和调解均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方式。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与倡导“能动司法”理念以来,法院调解更是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与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调解也持肯定态度。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鉴于法院调解在大调解格局中的核心地位与主导作用,以及本研究的主要目的,以下主要对法院调解进行分析。

能动司法与法院调解的表达与实践

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已有调处的记载,秦汉以来,司法官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善阶段。”[1]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十分重视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依据现行立法,审判和调解均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方式。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与倡导“能动司法”理念以来,法院调解更是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与强化。为了解决纠纷与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强调法院调解的同时,还注重建设法院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健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从实践来看,部分地方法院已经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3]用调解的方式来处理行政纠纷与轻微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调解也持肯定态度。如在2007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就提出:“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每一起行政案件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因此,行政争议的解决必须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人民法院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要积极探索行政案件诉讼协调新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2011年4月22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等16家单位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肯定了法院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方式。鉴于法院调解在大调解格局中的核心地位与主导作用,以及本研究的主要目的,以下主要对法院调解进行分析。(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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