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法定权利。从群体而言,农民是我国总人口所占比例最高的群体,该群体不仅为十几亿人口提供粮食和农副产品,还是其他各行各业主要劳动力的组成部分,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是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制度赋予农民对村庄事务的依法治理权是法律赋予我国农民享受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彭真曾经指出:“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情,都依法由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己决定,自己办理。”[7]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其建设的重点已经从最初的组织重建转为保障自治权利。影响村民自治权利实现的主要因素在于村庄治理体制本身不够完善,因此应该从治理机制的内部和外部同时健全保障村民对村庄事务的治理权利。
(一)完善村民对村庄事务治理权利的内部保障机制
1.扩大村民对村庄事务治理的参与度
“民主的广度是由社会成员是否普遍参与来确定的,而民主的深度则是由参与者参与时是否充分,是由参与的性质来确定的。”[8]从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党与政府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层面为村民参与村庄民主政治管理建构制度机制。使尽可能多的村庄民众直接参与村庄社会治理的全部环节,从形式到内容实现全方位的权利实施保障。健全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机制,使其成为村庄民众表达意愿、参与决定村庄重大事务和实现监督村委会职权的平台。
2.健全村务公开制度
完善和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对于村庄治理中与村民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信息内容进行及时且真实的公开,具体包括:贫困户的确定与脱贫、低保户的确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处分、进村国家项目款项的管理及使用、土地征收补偿、宅基地利用等村民关心的问题。同时,利用现代先进科技,特别是网络技术对需要公开的村务信息进行及时、真实地发布。对村民就具体村务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反馈,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反馈意见和后续处理结果。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对村庄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严格检查,使村务公开真正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
3.完善村务议事协商机制
村庄地域不大、人口不多的社会和自然条件适合协商民主的有效运行,协商民主的平等、包容和公开性也能得到较好的体现。村庄协商民主方式的采用能够促进农民群体的组织化,鼓励农民积极主动参与村庄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有效行使村务治理权利。从协商民主的主体层面,应该更多鼓励村庄各类组织以及现代新乡贤通过协商民主方式参与村庄治理。落户在村庄的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和回乡的新乡贤在信息、见识、资源等方面具有其独有的优势,在村庄生活的现实也增加其参与村庄治理的积极性,因此,应该借助各种协商民主形式充分发挥这些“非村民”主体在村庄治理中的应有功能。同时,要保证村庄内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都能通过协商民主方式表达自己及其所代表的团体利益,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通过博弈最终实现各方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www.xing528.com)
4.大力强化村务权力监督
村民自治框架内的村务权力监督原本应该只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基于当前村庄治理中主任书记“一肩挑”的比例越来越高,两委交叉任职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因此对村务权力的监督也包括对村党组织的监督。其中包括每年对村两委工作的审议及其成员的评议、以村务公开方式对村庄内部重要事务运行过程,包括各种款项使用的村庄财务状况等重要内容。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落地村庄的项目越来越多,对于项目的发包、项目款项的使用等问题都是村庄群众最关心的事项。村两委应该主动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开,上级部门可以通过对专门事项的实施制定专门的运行规则,以便村民进行有效监督。
(二)健全村民村务治理权利的外部保障机制
除了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本身对自治权保障的机制外,从外部保障机制的健全也是有效实现村民村庄治理权利的重要途径。外部机制主要来自国家立法、执行及司法机构对村民自治权利的保障。
首先,国家立法机关对村民自治权利的保障。《村组法》第39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立法机关都具有依法保障村民自治权利得以依法行使的职责;第17条规定,针对各种不正当手段妨碍或破坏村庄民众自治权利行使的行为,县乡两级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村民举报进行依法处理。法律对于立法机关赋予主动或依举报保障村民自治依法进行的权力和职责。
其次,县与乡(镇)两级政府对村民村庄治理权利的行使具有保障责任。《村组法》第17条针对村民以不正当手段破坏或妨碍村民选举的行为向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举报的情况,规定两级人民政府必须进行依法处理。《村组法》第32条规定当村庄民众举报村委会对相关信息公开不及时或不真实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应该进行依法处理。
再次,司法机构对村民村庄自治权利的救济。诉讼途径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人们惯常使用的手段,随着乡村社会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当村民对村庄治理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通过诉讼方式对权利实现救济也开始成为村民的选择之一。国家法律也为村庄民众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自治权利救济确立相关依据。《物权法》以及《村组法》都分别规定,对于村民的合法权益因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所做决定受到损害的侵权事件属于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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