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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治建设:加强乡政府依法行政监督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权对乡(镇)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主体包括其同级人大与司法部门以及上级机构。乡(镇)党委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乡村基层社会实践的领导核心力量,对于本级政府的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监督责任。社会公众实施监督是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特别是依法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促进形式。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是其依法行政监督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基础。

乡村法治建设:加强乡政府依法行政监督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避免专制和腐败的必要手段,同理,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也必须在有效的监督下才能保证依法进行。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以及具体两类行政行为,对于不同表现形式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具有不同的更为合适的方式和途径。

(一)乡(镇)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

乡(镇)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乡(镇)政府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常常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政机关各类规范性文件,按照本行政区划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相关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关于乡村社会治理政策的落实发挥重要的作用。制定规范性文件是乡(镇)政府的法定职权,但前提是乡(镇)政府确立的文件本身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有权对乡(镇)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主体包括其同级人大与司法部门以及上级机构。县级政府作为乡(镇)政府的直接上级政府,应该成为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第一个把关者。无论从横向同级各党政机构,还是从纵向政府各层级之间的关系来看,县级和乡(镇)两级政府之间关系都更为密切。这种密切联系存在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财政方面的控制与被控制。县级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政府确立的文件进行备案和审查管理工作,要求乡(镇)政府确立的一切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及时向县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所有乡(镇)政府报备的文件县级主管部门必须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对于审查结果必须做出结论。对于经审查认定违法或存在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必须进行纠正,或撤销,或修改。乡(镇)人大作为乡(镇)级权力机构,有权,也有责任对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展开审查监督活动,对于违法部分必须及时纠正督办。

(二)乡(镇)政府依法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www.xing528.com)

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作为主要主体的乡(镇)政府的治理活动多数情况下都是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与乡村社会民众权利义务直接关联,多数行政纠纷也因其引起。因此,对乡(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在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中显得尤为重要。乡(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能否依法行使直接决定其整体依法行政程度及状态。除了与抽象行政行为所共有的各类监督主体外,乡(镇)党委对于其本级政府依法行使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可推卸的监督义务。

乡(镇)党委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乡村基层社会实践的领导核心力量,对于本级政府的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监督责任。与乡(镇)政府共享同一工作环境的优势使得乡(镇)党委比任何其他主体都更有利于实现对乡(镇)政府依法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就当前乡村社会治理的实践而言,按照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规定,乡(镇)党委领导乡(镇)政府,但是事实上乡(镇)党政合一的现象并不少见。特别是在很多地区都存在的乡(镇)镇长党委书记“一肩挑”的情况,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更加难以区分。因此,乡(镇)基层法治型党组织完善程度和党委整体的法治素养是依法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保障;乡(镇)人大依法享有对本级政府做出的违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的权力。乡(镇)人大是否能够依法行使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监督关键在于其产生和运行机制的完善。保证乡(镇)人大代表真正由乡村社会民众选举产生,使具有强烈代表意识及议政水平的乡村社会成员成为民众代表。通过各种法定程序的落实保证乡(镇)人大会议召开次数和会期长度,使代表真正参与议政,提升会议质量;从法律制度的设置上看,县级政府是对乡(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监督最全面且彻底的主体。在严格审查及管理乡(镇)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基础上,构建经常化且规范化的具体行政行为监督运行机制。县级政府所设置的法制机构对于其下级政府依法行政行为具有监督职责,因此,应该健全县级法制机构建设,从编制人员和具体监督职能的行使等各方面进行加强。同时,从法律和制度上明确规定对乡(镇)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权限、手段、途径和程序等问题,以实现经常性和规范性监督。宪法确定村民自治组织的群众性组织性质决定了其与乡(镇)政府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实践中常见的乡(镇)政府通过行政行为对村民自治事项进行包办与控制都属于违法行为。在目前宪法和法律还未对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再进行完善规定情形下,从司法上实现对乡(镇)政府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救济是保证其依法行政与村民自治依法顺利进行的有效途径。

社会公众实施监督是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特别是依法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促进形式。乡村社会民众对乡(镇)政府进行的监督活动主要体现在对乡(镇)政务公开的监督方面。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是其依法行政监督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基础。加强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成为依法行政的必然任务。国务院条例中明确规定与乡村社会民众的“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应该公布,但“切身利益”的内容还需要各地政府进行具体化安排。各乡(镇)政府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区划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政务公开范围和内容。使得到的公开信息是乡村社会居民真心希望了解的,与广大民众切实利益直接相关的。同时,加强对乡(镇)政务公开各方面监督,以保证应该公开的信息得到及时、主动、真实、全面地公布。现代互联网技术在乡村社会的普及对于民众参与政府监督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全国很多地方的乡村都已经建立了民众监督政府的网络平台,乡(镇)政务公开也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乡(镇)政府不主动、不及时或不真实的政务公开,普通村民可以通过平台向相关部门直接反映。民众的监督反映经查证以后的结果对乡(镇)政府绩效考核具有重要影响,这种监督机制对于乡(镇)政府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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