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由无数个村庄为单位组成,党在乡村社会执政地位的巩固必然离不开基层党组织对村庄治理的领导。而宪法规定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形式是村民自治,自治的实现通过村委会具体完成。因此,基层党政组织要实现对村庄治理的领导核心地位首先需要保证党组织主要人员进入村委会。
乡村基层党组织只有通过某种方式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才能实现对村庄治理的领导核心地位,获得在村庄社会执政的合法性。村民自治组织是群众性组织,其所拥有的自治权不是国家公共权力,而是一种社会权利表现形式。村民自治权的设置本身是为了让乡村基层群众享受民主权利,因此,其依法行使关系我国乡村社会几亿农民切实利益。由于我国乡村社会普遍权利意识薄弱,对村民自治权的监督完全依靠乡村民众远远不够,因此,从维护广大乡村社会公民权利和利益的角度出发,乡(镇)两级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权进行有效掌控就成为必要。法律规定村庄自治主体的主要成员均由本村民众通过直接选举而产生。过去村庄领导人由村级或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产生,村庄治理权力来源于党组织授权。而村民直接选举使得村民自治组织主要成员的职位空前开放,村民不需要经过党组织的考察即有权参加村民自治组织领导职务的竞争选举,村庄治理权力合法性来源是村民群众授权。由此,乡村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控制能力大大削弱,在国家对乡村社会实施“多取少予”阶段,村庄对于政府的财政支持缺少期待,村民自治组织对于乡村两级党组织和乡(镇)政府下达的指令置若罔闻的现象大增。村党组织要对村庄治理掌握控制权首先得进入村民自治组织,因此也需要经受村民投选的考验。实践中,有些地区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村党支部成员通过参加村主任竞选的方式进入村民自治组织取得村庄的治理权,由此解决执政党权力在村治中的合法性问题。未担任村委会成员的村支部组织成员或其他党员在村委会下设的各机构或农村民间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www.xing528.com)
农村党支部的成员通过村民民主选举的方式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或者以其他的合法方式使村党支部成员或其他党员成为村委会下设各委员会的负责人只是基层党组织依法执政的开始。在村庄治理的民主决策、管理及监督阶段,更是考验党组织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环节。在村民自治活动的每个阶段,村党组织及党员个人都应该积极发挥其依法履行自治职能和行使自治权利的先锋模范作用。具体来说,在村委会关于日常事务的处理过程中,村庄党支部的成员应该透彻理解国家和政府相关的村庄治理法律和政策规定,并且公开准确地向村民们传达,从而使村民充分了解和理解乡(镇)党组织和政府以及村党组织的具体治理活动。在村庄治理权力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活动中,对于村党支部意图的贯彻和实现,治理主体中的党员成员应该严格遵守各类自治规范。自治权的行使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努力将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党组织的政策与乡村社会民众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相结合,使法律政策在乡村平稳实施。在村庄民众参与的各类村庄自治活动开展过程中,村党组织承担更大的指导责任,一方面将国家法律规定村民自治的法治建设理念和措施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贯彻到村民群体中,动员和鼓励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领导村民自治过程的民主选举、管理、决策以及监督各环节的依法运行;另一方面将村民的合法利益和要求向上反映,为上级党委和政府在针对乡村法治化治理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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