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在不同时期对乡村社会纠纷的解决与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发挥着不同作用。在礼治秩序下,受传统乡土社会封闭的血缘、地缘关系及传统儒家文化思想的影响,地方的乡绅、乡贤通常就是以调解的手段化解乡村纠纷。在建立新的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国家试图打破法秩序的二元结构,但仍然承继了调解这一方式。只是调解的主体和依据发生了变化,调解成为一种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工具,对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宣传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国家进入了新的时期,民间力量与国家力量相互补充成为我国乡村社会化解纠纷和现代化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就有必要对其自身进行转化,以符合当代转型期乡村社会的需要。
(一)实现乡村社会调解组织的自治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地推进,法治建设确实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不能陷入“法律万能论”的错误认识之中。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维护社会的稳定也应该发挥非官方的民间力量。因此建立健全乡村社会调解组织的自治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功能,及时将乡村的纠纷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之下解决。当然,乡村社会的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坚持依法设立、依法管理,必须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纳入国家法律的调整之中。在坚持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使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乡村社会的各种资源,及时将乡村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这也是法治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西方国家赞誉我们的人民调解为“东方经验”,正是基于我们本土特色的化解纠纷机制根植于我们本土的文化,因此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目前团体自治已经成了一种潮流,在坚持合法的前提下各种社会团体也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应。乡村人民调解就是要充分发挥个人主体意思自治的私权利,面对乡村新的社会环境产生的社会纠纷,人们通过乡村的自组织机构自主地协商和判断来解决纠纷,能更有效地实现自治,维持乡村社会的自律秩序。乡村社会的纠纷有时候就要发挥乡村精英的作用,基于共同的文化背景、乡土人情、风俗习惯等更有利于解决本土的乡村纠纷。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实现乡村社会人民调解的组织自治一般也是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式之一。在我们国家法律干预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法治不仅要求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也要积极地保障私权利。因此,这就需要扩大乡村社会自主权利和自律能力,建立一种乡村社会的自律秩序。
(二)实现调解中当事人的自治(www.xing528.com)
要充分发挥乡村社会的意思自治,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机制。村民在面对纠纷的时候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自己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尊重乡村纠纷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人民调解员积极地推动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诉求,共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案。调解的本质就是纠纷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充分对话的基础上可以更加彻底地解决纠纷。在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纠纷当事人都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利,真正地实现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乡村纠纷解决机制是村民选择解决方式的前提条件,尊重纠纷主体自由处分自己私权利的意思自治。这是区别于乡村传统强制调解的方式,这个过程需要保障纠纷当事人自由地选择何种解决纠纷方式的自由。
(三)调解依据不限于国家法律
我们目前乡村纠纷调解工作任务可以说是非常的繁重,乡村调解面临的困难是多方面的。人民调解根植于广袤的乡村地区,同时也受到当地风土人情、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的影响,这些因素被人民调解吸收之后也会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因此,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的过程中的调解依据并不仅仅是现行的国家法律,还有当地村民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信仰。如果仅仅以法律为依据,不仅仅陷入了“法律中心主义”的错误认识,还有可能会让一些村民不容易接受。在一些偏远的乡村地区,由于交通通信、地理环境、文化水平、经济水平等因素法律根本无法触及,而依靠的就是当地的村规民约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因此不能仅仅把国家的法律作为人民调解的依据,在不违背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都可以作为调解的依据。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的过程中应在充分理解法律背后的价值观和实质公平正义理念的前提下,适用法律以及其他调解依据。因此,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纠纷应该发挥国家公权力与民间私权利有效的结合,才能有效地化解乡村纠纷,构建和谐美丽的新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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