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建设“法治乡村”。意即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一切乡村事务。显然,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的贿选和法治乡村是背道而驰的,需要依法依纪进行打击治理。
《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是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有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方案、意见、规则,严格选举程序和相关制度,明确“贿选”界限,规范竞选行为,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保证选举的公开、公正、公平。要依纪依法查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以“贿选”等手段当选的村“两委”成员,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当选资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民政、司法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领导,人大监督,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问题,为推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证。(www.xing528.com)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情节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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